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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浆开展加工贸易政策调整
 
http://www.paper.com.cn  2007-04-20 聊城日报

   根据商务部联合公告2007年12号文件规定,自2007年4月26日起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有所调整,“全部使用进口木浆(商品税号4701-4706),生产中不添加国产浆,出口纸及其织品(商品税号4801-4816)可以开展加工贸易”。

    此次政策变化,是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将木浆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后的首次松动。2005年年底国家做出将木浆列为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的决定,对我市造纸行业进出口产生较大影响,直接导致了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量的萎缩,以临清银河纸业为代表的造纸企业受到了很大冲击,海关设在临清银河纸业的保税仓库也被迫取消。所以,此次政策调整,对我市造纸企业是利好消息,它将扩大我市加工贸易在进出口中的比重,进一步调整进出口贸易结构,并促进我市进出口快速增长。提请相关部门引导造纸企业充分利用国家政策,积极开展加工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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