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再生资源利用协会统计,我国每年可以回收利用但没有回收利用的再生资源价值高达350亿至400亿美元,相当于一个中等规模的世界500强企业一年的销售收入。
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对资源的迅猛消耗日益增长,而从各种废旧物资中“提取资源”的再生资源产业正日益显现出其可观的价值和巨大的潜力,并因此被称为“第二矿藏”。但是,方兴未艾的资源再生产业也普遍暴露出资源大量浪费、原料回收困难和环境污染严重等难题。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近日,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6部委联合发布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牗以下简称《办法》牘,《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办法》中规定,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办法》还要求: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法》还对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办法》主要解决了4个方面的问题:为理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监管体系,明确了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行业监管原则;为结束回收网点布局无序的现状,明确了回收网点规划的制定原则;为掌握行业基本状况、便于监管,建立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主体的备案制度;为强化对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回收主体、回收行为的监督管理,完善了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