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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市一造纸厂绕开环保竟能开工
 
http://www.paper.com.cn  2007-04-28 燕赵都市报



没有任何防渗措施的排污渠


排污渠在此由暗转明


村民向记者展示颜色有点发红的饮用水

  河北玉晶集团沽源造纸厂是沽源县重点项目,这个造纸厂在没有任何环保设施的情况下,不仅顺利开工,而且违规生产了10个月之久。其排出的工业废水对当地的耕地及地下水造成了污染。

■肆无忌惮的排污渠

  4月24日12时许,记者来到位于张家口坝上地区沽源县九连城镇的造纸厂,该厂大门紧闭,在原料厂门口有一排拉麦秸的拖拉机正在等待进厂过磅。

  在附近的放羊师傅指点下,记者找到了造纸厂的排污口。爬上排污口外边的土墙,记者看到造纸厂北边的厂区全部都是工业废水,呈暗红色,散发着阵阵刺鼻的异味,厂区内的水面有几千平方米。在污水池的一角,记者找到了通往厂区外面的排污管道,管道从污水池引出来后向该厂西北方向远远地延伸过去,在排污管道的两侧有结实的铁丝网护栏,两道铁丝网之间大概有10米宽,站到墙头上也看不到排污渠的尽头。

  记者从铁丝网边上钻了进去,沿排污渠而走,寻找它的尽头。一开始,排污管道还处于隐蔽阶段,被埋在了地下。大概1公里之后,管道就没有了,变成一条由水泥板铺成的明渠,难闻的气味儿也随着呼呼的西北风扑鼻而来。又过了几公里后,防护的水泥板也消失了,直接成了接地的排污渠,从水渠两边泥土的颜色可以看出,虽然现在是涓涓细流,但以前肯定水流很大。记者继续走,水渠越来越宽,污水也多了起来,气味更加难闻。2个小时之后,记者终于到达了距离厂区很远的排污渠终点。

  排污渠的终点是一片面积很大的盐碱地,呈盆地形状,污水经过“长途跋涉”之后储存到这里。水面很宽很广,跟厂区污水池一样呈暗红色。坝上的风本来就很大,此时带着强烈异味的风吹过来,记者有种呼吸困难的感觉。记者穿的黑色运动鞋在走过盐碱地之后,变成了乳白色。

■土地和地下水被污染

  记者从盐碱地返回之后,来到厂区附近的张布忠村进行采访。村民告诉记者,造纸厂大概是去年6月份开工的,工业废水就是直接排放到了那片盐碱地,没见过厂里有任何治污措施。

目前,该村惟一的一口水井也受到了威胁,村民说自2007年以来,打上来的水就明显变得发红,喝起来也和以前感觉不一样。

  随后,记者来到被造纸厂占地的建国村。村民告诉记者,他们以前就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过造纸厂产生污染的情况,可是始终没人管。后来污染越来越厉害,前几天他们去市里再次反映情况,可能是起到了作用,现在造纸厂停工了。当记者打听有谁对污染的情况比较了解时,村民们让记者最好去找村干部,因为现在村里传言“谁管抄谁家”。

  草各尖村也在造纸厂附近,该村村民告诉记者,造纸厂污染的事谁都知道,但没人敢管。现在土地已经被污染了,本来土质就不好的土地以前还长点草,现在有的地方连草也没了。村民们说,地下水肯定受到了污染,虽然现在还没有达到严重污染的程度,但是如果照此发展下去,用不了几年,村里的饮水安全肯定没保障了。

■有关部门对污染问题避而不谈

  据村民介绍,张布忠村、建国村及草各尖村由于人少,三个自然村是一个行政村。村委会主任赵树林在电话里告诉记者,他在县城有事,对于造纸厂污染的事不了解。

  记者与河北玉晶集团办公室联系后,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造纸厂的事由武厂长负责,记者按照他们提供的电话始终没能和武厂长联系上。

  沽源县环保局办公室工作人员称,造纸厂的事由管理股负责,记者几经努力也没能和管理股的负责人取得联系。

  4月26日上午,记者拨通了张家口市环保局办公室电话。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负责沽源造纸厂污染调查的人去省里开会了,30日才能回来,工作人员让记者30日再打电话联系。

■污染已引起张家口市环保局重视

  之后,记者在张家口环境信息网上,找到了一条《市局紧急召集会议研究解决沽源造纸厂污染问题》的官方信息。

  该信息的发布时间为今年4月11日,据该信息表述:“河北玉晶集团沽源造纸厂位于沽源县九连城,设计年生产9.6万吨,该项目是沽源县重点工程。但由于该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没有与生产工程同时建设,导致在试生产过程中高度有机废水直接排入厂区外的400亩空地上,如果长期如此将可能对地下水造成影响。市局接此情况后于2007年3月22日紧急召集沽源县政府、市信访局、河北玉晶集团等有关单位领导,共同研究解决河北玉晶集团沽源造纸厂环境污染问题,并拿出了具体方案,明确责任,限期抓好落实。”

  此次会议议定:河北玉晶集团沽源造纸厂在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之前,擅自生产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环保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群众反应强烈,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河北玉晶集团沽源造纸厂拿出污水治理工程方案;企业由于是沽源县重点项目,投资较大,又是重污染行业,市局拟补助部分治理资金,确保企业能够尽快实现正常生产。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其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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