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京报》报道,北京一市民近日在买北京某报时费尽了曲折,他连续询问了近十家报摊,都没买到。之后在一家报摊的屋子内发现有近半米高的一摞他想买的报纸,但老板却说报纸没有了。他于是怀疑报摊老板囤积报纸不卖,以获取更高的利润。
这位市民说,他在一家报摊听见屋子里的人说,“报纸那么厚,卖废品更值钱”,就拨打该报发行电话,该报工作人员说,下午2时就接到读者反映,部分报摊已经买不到该报纸了。
《新京报》的记者辗转买到一份这位市民想买的报纸,随后在一家超市的秤上称得这份208版的报纸重486克,按照废旧报纸收购价能卖将近6角钱。
据另一位报摊老板说,当天他们家的该种报纸快卖完的时候,曾经有人过去收,开口就要300份。
而该报在北京的零售价是每份5角。如此算来,报贩将这份208版的报纸当废品卖,每份比卖给读者至少要多赚一角钱,并且要省事得多。
引发问题
若报贩囤积报纸当废品卖,以图取得更大的利润。那么报贩的行为对报社来说是否违约,报社可否追究报贩的责任?
广告商在报纸上做了大量的广告,当然希望报纸投向更多的人群真正达到广告效应,若报贩将报纸卖作废品,报纸面向的读者人群必然会有所减少,那么广告商应向谁主张自己的损失?
律师观点
报贩是否违约
要看发行方式
对此,北京弘嘉律师事务所的曾宪慰律师说,这得分几种情况具体分析。
他说,如果报社将报纸发行的工作全部承包或者转让给一个发行公司来具体负责发行的话,那么报贩的任何行为对于报社来说都不可能构成违约。
因为报社只是和发行公司之间建立协议关系,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无法约束第三方。
如果是报社自己搞报纸的发行工作,这还要看报社发行部门与各个报贩之间签订的协议内容,根据双方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来确定协议的性质是属于买卖合同还是代理合同。
北京中关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青山律师说,在这种情况下,报社和报贩之间的法律关系可能有两种,一种是买卖关系,一种是委托销售关系。
报社与报贩
若为买卖关系 报贩有处分权
曾律师说,如果报社按照协议约定的价格和数量向各个报贩提供报纸,报贩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报纸的价款,那么报社发行部门和各个报贩之间属于买卖关系,只要报贩按照约定的份数和价格支付报纸的价款,即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李律师说,当报贩取得报纸的所有权后,报贩有权以任何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来处分这些报纸。
若为委托关系 报贩囤积报纸违约
曾律师说,如果报社和报贩之间是一种委托销售关系,也就是说,如果报社按照协议约定的价格和数量向各个报贩提供报纸,报贩按照约定的价格进行零售,当天销售不完的报纸退回给报社,报社和各个报贩按照实际销售的数量进行结算,那么报社发行部和各个报贩之间属于委托销售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报贩有义务按照协议约定的价格进行零售,如果有人购买报纸而报贩不卖,则涉嫌构成违约,其行为就损害了报社的合法权益。
但是,李律师说,这种约定在现实中的确很难得到实现,也就是说,报贩可以轻而易举地规避这种约定,报社根本没有能力去监督报贩的销售行为。
报社与广告主
即使有约定 实际履约难
李律师说,报社与广告商之间是一种广告发布合同关系。在这一关系中,广告商当然最关心的是报纸的发行量和受众了。所以,如果报贩将报纸卖给废品收购站而不是卖给读者,这当然是违背广告商的利益和意愿的。
报社与广告主
即使有约定 实际履约难
李律师说,报社与广告商之间是一种广告发布合同关系。在这一关系中,广告商当然最关心的是报纸的发行量和受众了。所以,如果报贩将报纸卖给废品收购站而不是卖给读者,这当然是违背广告商的利益和意愿的。
因此,如果广告商事先能够预见到这种情况的发生,那么广告商就一定会在广告发布合同中约定报纸只能卖给广大的读者,而不应该出现卖给废品站的情况;如果违反了该约定,报社就应当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但是,实际上,由于报贩将报纸直接卖给废品站这种情况确实罕见,所以广告商一般不可能在合同中作出这样的约定。此外,即使有这样的约定,在实际中也很难操作,因为不论是广告商还是报社,都很难对报贩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