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31日,美国新纸业集团公司就原产于中国等地的铜板纸向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管理局和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双重诉求,商务部依法于11月21日作出立案调查的决定。这是自1991年以来美国首次对中国进口货物提出反补贴调查。
虽然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商务部对非市场经济国家没有采用反补贴措施,但是在法律上,美国贸易法没有任何条款明确限制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反补贴措施。
美国此次对华反补贴措施又将打开一个“潘多拉魔盒”,不仅我国企业将面临更多的反倾销和反补贴双重限制措施,而且我国政府的财政金融、产业发展和贸易投资等宏观经济政策将面临严峻的挑战。
第一,对我国反补贴调查的案例很可能迅速增加。首先是美国将反补贴调查扩展到其他产业,特别是钢铁产业和纺织服装产业。在美国商务部公布将对我国铜板纸征收反补贴关税的初裁后,美国钢铁产业协会和美国钢铁研究所立即声称,中国的钢铁产业是得到政府补贴最多的产业。美国纺织产业全国委员会则认为反补贴将成为2008年以后美国纺织业的另一保护措施。另外,美国农业部认为,中国在农业生产和加工领域增值税减免的幅度越来越大,对美国农产品出口造成不利的影响。
美国对我出口产品采取反补贴措施的做法,也会导致其他国家的效仿。事实上,加拿大是第一个对我国采取反补贴措施的国家,在过去的3年中,已经提出了4个反补贴的案例。欧盟也表示要重新审定其对华贸易政策,很可能紧随美国,对我国实行反补贴措施。
第二,更为严重的是确定补贴和计算补贴幅度所用的方法。美国商务部初步裁定,我国纸业公司享受的可诉补贴有政府拨款、政策性贷款和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等6个大类,重点是优惠贷款。
美国商务部从法律文本上和事实上两个角度来认定中国造纸企业得到政府的优惠贷款。法律上,中国政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关于发展林业和造纸产业的第十个五年计划》中明确提出要拓宽投资渠道,提供财政支持,加速林业和造纸产业的发展。事实上,美国商务部认定由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提供的贷款都是政策性贷款,都含有直接的财政补贴。市场经济国家国有商业银行贷款不能算为政府贷款,但是中国国有商业银行贷款仍然是政府贷款,因为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主要管理人员仍然由政府任免,项目贷款仍然受到政府的干预,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34条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坚持国家产业政策。甚至连山东晨鸣纸业集团的年度报告“企业新开的所有项目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取代进口产品,提高附加值”也成为补贴的证据。我国产业政策将面临的挑战由此可见一斑。
第三,人民币汇率是不是一种可诉的补贴。美国国会一些议员和企业要求国会修改CVD法,将汇率操纵或控制列为可诉补贴之列。
第四,在《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并未明确CVD是否在2016年终止我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