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体现了我国控制外贸顺差、缓解国际贸易摩擦的决心
自7月1日起,我国将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与此前历次调整相比,本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力度和范围都是空前的,被列入调整“大名单”的,2831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
有关专家认为,此时出台这样的政策可谓“一石二鸟”,一是缓解外贸顺差过大的问题;二是促使中国经济增长由偏快向更稳健的方向转变。
⊙本报记者 何鹏
经国务院批准,2007年6月1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简称《通知》),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意在缓解贸易顺差
与此前历次的调整相比,本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力度和范围都是空前的,被列入调整“大名单”的2831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
为了遏制“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去年9月和今年4月,我国先后调整了有关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对于此次出口退税的调整,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是为了进一步抑制外贸出口的过快增长,缓解我国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
外贸顺差过大是当前经济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据海关统计,2007年1至5月我国进出口总额为8013亿美元,同比增长23.7%。其中,出口总额4435亿美元,同比增长27.8%;进口总额3578亿美元,同比增长19.1%;出口增幅高于进口增幅8.7个百分点,累计顺差857亿美元,同比增长83.1%。
随着外贸顺差的增加,贸易摩擦也经常发生。
此次调整出口退税政策,“可以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进出口贸易的平衡,减少贸易摩擦,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上述财政部负责人表示。
本次调整不设过渡期
2006年9月,财政部曾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了《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通知》,对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作了调整。为减少企业损失,保证政策的平稳过渡,当时特别规定了三个月的过渡期,即对调整出口退税率的商品只要符合一定条件并在一定期限内办理出口合同备案的,可以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
“但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很多虚假合同,影响了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控效果,也造成了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他说,鉴于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以缓解外贸顺差过大为主要政策目标,考虑到去年出口退税政策调整设置过渡期出现的问题,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没有设置过渡期。
但是,为了让企业有提前准备的时间,这次将调整的政策内容提前一定时间对社会公布。同时,考虑到一些造船合同和对外工程承包合同一般期限较长,价格难以调整,因此,规定对此前已经签订的船舶出口合同和工程中标或已经签订的价格上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涉及的出口设备和建材,于2007年7月20日前在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