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07年2月1日至5日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石岘”)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达到异常波动标准,*ST石岘随后向控股股东吉林石岘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石岘”)询问是否存在关于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事项,吉林石岘书面给予否定答复,致使*ST石岘在2月6日的异常波动公告中声称“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而实际上,吉林石岘早于2007年1月便与有关方协商上市公司3.35亿元贷款及相应利息的核销事宜,但并未及时将上述事项告知上市公司,直至4月17日才披露。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8条规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吉林石岘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抄报吉林省人民政府,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