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近日报道,今年3月,湖北荆州市启动了“造纸行业专项治理”,28家企业中5家被明确年底前关停取缔,其余则是“限期治理,逾期不达标关停”。然而“限改令”发出后,这些企业利用“限改令”大限前时间抓紧生产公开排污。一名纸厂老板甚至直言,出台“限改令”真不错,起码这一两年生产排污没人干扰。
“限改令”居然成了超标排污老板们的“护身符”,这恐怕是许多人始料未及的事儿。
不能说荆州市政府的作为不当,他们作出的“限改令”是依法行事。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第29条规定: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第39条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所谓“限期治理”,即给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单位一个期限,在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后可以继续生产。“限期治理”传递出这样一个信号,即在“限期”内,有关单位可以继续超标准排污。这一规定是令人费解的。按道理,对超标排污者理应立即责令停产治理,为什么让其“边污染边治理”呢?
“限期治理”的危害显而易见。因为这无异于在一段时期内对超标排污者行为的默许。笔者还担心,在“限期”之内有关单位会“积极活动”,寻找各种理由和关系,达到“继续限期治理”即“延期”的目的——这种情况是不能完全排除的。如今,环境压力越来越大,对超标排放的污染企业,再也不能采用慢慢吞吞的“温水疗法”。笔者建议,鉴于上述原因,治理超标准排污,有必要修改环保法中有关“限期治理”的条文,将“限期治理”改为“停业治理”,这不但能够迅速减少污染,而且能够体现法规的尊严。 (作者:□余清明 漫画/李晓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