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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次民告官困境背后:365万元赔偿判决形同废纸
 
http://www.paper.com.cn  2007-07-30 中国青年报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经贸局违法出台的“33号文件”,一夜之间让榆次汇隆造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隆公司”)的400余名股东失去了股东身份,让一个拥有价值数千万元资产的股份制企业以800万元的底价拍卖给了个人。


为夺回企业,原汇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春江开始诉讼,经过两级法院4次审理,2006年11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33号文件”违法;榆次区政府拍卖汇隆公司的行政行为违法,判决其赔偿张春江365万余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判决下达后,面对拒不赔偿的榆次区政府,张春江交了近4万元执行费后,申请强制执行。然而,9个月过去了,张春江依然没能从榆次区政府要回一分钱。


国企破产被拍卖,职工变股东


榆次市(榆次区以前为县级市——记者注)造纸厂是个命运多舛的企业。


1990年以前,该厂只生产高质量的卫生纸。这种纸不是用再生纸“去墨”制成,而是用棉花制成,吸水力强,洁白度高,特供港澳地区。


上世纪80年代末,由于生产成本不断提高,而计划经济时代出口产品又不得擅自提价,企业步入一个“一生产就亏损,产量越大亏损越大”的怪圈。1990年,该企业终于资不抵债,关门停产。


停产后,职工回家待岗,企业留守处独力支撑,期待起死回生的奇迹出现。


1996年7月,榆次市人民法院裁定留守处破产一案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同年9月5日,榆次市工商局核准李晋生等8人以注册资本50万元,在造纸厂原址上设立山西省榆次汇隆造纸有限公司。


10年前的改革,职工安置总被摆在头等重要地位。


当时,榆次市政府要求汇隆公司全员接收400余名待岗职工。为此,榆次市人民政府致函榆次产权交易所,“对汇隆公司全员接收破产企业职工,进行妥善安置,予以担保,在竞买时不需现额支付职工安置费用”。


随即,榆次市人民法院同意产权交易所对榆次市造纸厂留守处的整体产权进行公开拍卖,汇隆公司以1083万元购得留守处资产,并答应全员接收企业职工。


8位出资购买企业的自然人没有支付现金。1083万元以配股的形式归还给了职工,400余名职工全部入股,成为企业股东,成了企业的主人。这次改制得到了榆次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的认可和批准。


1996年12月,榆次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榆次市造纸厂留守处申请破产一案终结审理。


改制后,汇隆公司创新了产品,将一直垄断山西炸药纸生产的天津某纸业公司挤出了市场,企业效益节节攀升;2000年前后,山西矿业市场大滑坡,炸药纸市场急剧萎缩,行业内恶性竞争,企业举步维艰,再次出现了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


2001年,全体股东再次召开股东大会,经营副厂长张春江被选为带头人。


张春江交纳50万元,重新注册了资本金,任企业法定代表人。2001年9月,张春江与企业签订了经营承包责任书,承包期5年。


走马上任的张春江四处筹措资金,补交电费、税金,补发工资,并经过一系列的改革,汇隆公司再次步入正轨,职工们的工资按月发放,普通工人的月工资达到千余元。


2002年春节过后,随着煤炭市场的火爆,炸药纸生产盈利巨大。“那时候,每天前来拉货的都是预付全款”。


然而,2002年9月10日,榆次区(原榆次市)经贸局给汇隆公司下发了一份“33号文件”,题为《关于收回原榆次造纸厂破产资产的通知》,突然要收回企业。


这份文件,改变了张春江与数百名职工的命运。


改制企业被二次拍卖,股东下岗


“33号文件”不到100字:根据区委、区政府规范破产,资产变现,实现国有资产和职工身份双置换的改革意见,对榆次汇隆造纸公司的产权及相关债权债务由区政府负责处置,专项用于安置职工。


2002年9月27日,榆次区经贸局发布了《转让公告》。公告称,“汇隆公司因改制,资产全部转让,底价800万元人民币,债权债务由收购方接管”。


得知改制后企业要被再次拍卖,汇隆公司的职工很不理解。


原汇隆公司股东康来源说:“榆次市造纸厂1996年已经破产拍卖了,现在都成股份公司了,政府有什么权力拍卖一个已经不属于自己管理的企业?”


股东董念刚认为:这是一个女儿嫁两家,拍卖了一次的企业怎么能再卖一次?


“2002年,我们的企业资产已近4000万元,如果再加上厂区100余亩土地的资产,我们已经是个拥有6000万元资产的企业,榆次区经贸局以不足1/8的价格低价出让,却给人以汇隆公司背负债务的错觉。”张春江说。


“几千万元的一个企业怎么只卖800万元?拍卖前进行评估了吗?”股东张艾军说。


尽管职工们曾多次以过激的手段要求停止拍卖,但都没能阻止拍卖的展开。


2002年10月31日,“二次拍卖”开始。参与竞标的有两个人,一个是安练平,一个是王金保。由于王金保在拍卖的前一天被榆次区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取消了竞拍资格,所以在无竞争对手的情况下,安练平以800万元底价购得了汇隆公司。购买之后,安练平将汇隆公司改名为“科迪尔造纸有限公司”,并归还了400余名股东7年前的入股本金,但没有分红。400余名股东立即变成了打工仔。


新公司成立后,原汇隆公司185名股东首批失业。


2007年7月20日,记者见到原汇隆公司的股东康彬,她是185名下岗职工之一。清扫马路的她刚回家,她下岗后已经找了好几个工作。


“公司被拍卖后,我彻底下了岗,到处打零工”。这个1984年就进入榆次市造纸厂工作的老职工,就这样永久性地失去了工作18年的岗位。
法院判定“33号文件”违法


“一个区级政府这样做,我们几百个股东实在无法理解”。张春江开始着手诉讼,矛头直指“33号文件”。


2002年年底,张春江将榆次区经贸局、榆次区政府及收购企业的安练平告上法庭,要求认定榆次区政府的行为侵犯了企业财产所有权,请求法院“归还企业”。


虽然做好了打“持久战”的准备,但张春江怎么也想不到:为讨一个说法,他已经付出5年光阴,而且官司远远没有结束。


“请了3拨太原的律师,才得以立案”。当年,“立案就费了牛劲”。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与重审,都判决榆次区政府与经贸局拍卖企业行为违法,责令二者“采取相应措施补救”。


但“法院判案语焉不详,他们该如何补救,让他们赔偿也得有个数吧”,张春江最后上诉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6年11月,山西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33号文件”违法,榆次区政府拍卖企业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山西省高院认为,榆次区政府无规范破产的行政职权。根据我国破产法规定,破产宣告权属于人民法院,对于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并经清算和裁定终结的破产案件,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无权干预。原榆次造纸厂经法院宣告破产并裁定终结审理,而榆次区政府却在6年后将已破产的企业及破产结束后新组建的非国有企业以“规范破产”为由“收回处置”,属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


山西省高院同时确认“33号文件”系违法出台。“33号文件”的依据是晋中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推进中小型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意见》,该文件是针对中小型国有企业改制提出的意见,而汇隆公司并非国有企业,不适用该意见。所以,“33号文件”无法律依据,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山西省高院还认为,榆次区政府一系列行政行为程序违法:“33号文件”是2002年9月10日出台的,而榆次区四套班子于一个月后才召开联席会议认定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属先裁决,后认定事实,程序违法;区经贸局9月20日委托榆次区产权交易所办理产权交易业务,9月27日发布了转让公告——但早在9月23日,产权交易所即收到了安练平购买企业的保证金200万元,程序明显不当。


对此,原汇隆公司法人代表张春江认为:这种做法不仅程序不当,而且是暗箱操作。转让公告还没发,安练平怎么就知道要拍卖这个企业呢?他怎么能知道拍卖的保证金是200万元呢?转让公告在发布前应该是很少的几个人才知道的秘密啊。


另外,山西省高院认定,汇隆公司职工身份已全部置换,不是国企职工,而是股份企业的股东。省高院认为:职工身份置换应以企业性质变化而定。这些职工因其投资入股行为及所享有的配股权,已成为非国有企业汇隆造纸有限公司的股东。


山西省高院的判决也同时认定,安练平已经成立新公司,“并已投入大量技改资金,扩大生产规模,解决了一大批人员就业”,“撤销33号文件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山西省高院最后的判决结果是:判决榆次区政府行政赔偿张春江365万余元——这是审计部门审计出张春江在承包企业1年间企业净资产的增加额。


汇隆公司被拍卖后,张春江夫妇都失去了工作;打了5年官司后,两人卖房卖车,债台高筑,欠下30万元的外债。


“那是去年11月4日,下午快下班时,法官通知我去拿判决书”,张春江回忆,拿到判决书后,他直接翻到第11页,从“本院认为”开始寻找答案。法院的每一项认定都令张春江心花怒放,最终认定“33号文件的作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正当程序,超越职权。”看着这份省高院的判决,张春江舒了口气。


然而,令张春江失望的是,虽然自己赢了官司,但没有实现“把企业归还股东”的上诉目标。山西省高院“对张春江要求收回被拍卖企业由其继续经营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难道购买企业的安某一个人的利益比400多名股东的利益更大,动了他的利益,就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失,那我们这400多个为企业干了大半辈子,无端被剥夺了股东身份的人,利益就是非公众的吗?”张春江说。


判决赔偿的那点钱,在他看来,“只能起到安慰作用。”他算了一笔账,这几年他的间接损失可能达到几千万元。“2002年以后,山西煤炭市场是何等火爆,出事前,许多煤矿已经是拿着现金来购纸,为了拉货,每天都有打架的。”张春江说,“我打官司5年,这样的市场,这样的销路,间接损失至少上千万元。”


榆次区政府输了官司,拒不赔钱


拿到判决后,榆次区政府、区经贸局、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成了张春江在榆次行走的经常路线。“区里总是把我推至经贸局;经贸局说,安某除了交纳200万元外,剩余的600万元再没交过,没钱付;市法院的理由是政府没钱,没法执行。”


“企业拍卖了都快5年了,政府为什么一直不要那600万元拍卖款?”张春江不理解。


赢了官司的张春江没想到榆次区政府一直不予赔偿。


今年1月18日,张春江的律师齐守伟替他交纳了近4万元的执行费,申请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张春江的盼望中,榆次区政府不断地以没钱为由推脱,至今分文未付。


榆次区政府输了官司为何不赔钱?该区政府秘书长表示,“300多万元也是老百姓的血汗钱,不能随便给,我们对省高院的判决不满意,还得再认真核对此事,不能这么随便地花掉老百姓300多万元。”


7月26日,记者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已冻结了榆次区政府账户上的180余万元存款。“不过,我们不敢把这笔钱划到张春江的账户上,毕竟人家是政府,我们能冻结这笔钱已经很不容易了。”晋中市中院一名负责人说。


看来,拿到赔偿款,还是张春江一个遥不可及的梦。 (高山 康景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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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次区政府为何有恃无恐


9个月过去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仍然是一张“法律白条”。强制执行原告张春江也申请了,交了近4万元的真金白银后,有关法院只是冻结了榆次区政府账户上的180余万元存款,张春江依然没有得到一分钱。本想抓住司法救济这最后一根稻草的他,就这样走上了司法渠道的穷途末路。


先让我们看看榆次区政府拒不执行的理由:“300多万元也是老百姓的血汗钱,不能随便给,我们对省高院的判决不满意,还得再认真核对此事,不能这么随便地花掉老百姓300多万元。”


这是榆次区政府秘书长对媒体的“说辞”,归纳起来就是两点:一是要维护百姓的利益;二是对法院的判决不满意。


这里且不说是否假借百姓的名义,仅仅从依法行政角度来说,榆次区政府拒不执行的行为是对法律的不尊重,损害的是司法权威。因为对法院生效判决,不管当事人对判决是否满意,都必须无条件执行。如果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在执行完毕后,可申诉,经法院审查通过的,可进入再审程序。


令人遗憾的是,榆次区政府除对抗法律外,还对抗了中央政令。中央对解决执行难问题一直高度重视,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要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2005年中央政法委专门下发文件,要求进一步解决执行难问题。作为政府,理应做维护司法公正、解决执行难的表率,在输了的民告官官司中,主动承担责任和义务。而榆次区政府在这场民告官官司中的表现实在令人失望。


榆次区政府为何能这样有恃无恐?法院的纵容、有关部门不追究有关官员违法行政的责任恐怕是关键因素。


晋中市中院一名负责人这样解释执行不力的原因:“我们不敢把这笔钱划到张春江的账户上,毕竟人家是政府,我们能冻结这笔钱已经很不容易了。”也许,在现实生活中,冻结这笔钱确实艰难。但这位负责人是否忘了法院应尽的职责?难道在民告官案件中,民和官不是同等的法律主体?如果说是由榆次区法院来执行这一案件,榆次区法院有这样那样的难处还可理解,毕竟榆次区法院的吃喝行握在区政府的手中。而晋中市中院有这样那样的顾虑实在难以让公众理解,是否另有隐情?


其实,与其说榆次区政府有恃无恐,不如说榆次区有的领导有恃无恐。他们为何如此胆大?就是因为没有部门去调查、追究他们违法行政的责任。


这一官司因为公开审理,使许多见不得人的东西晒到了阳光下。如“33号文件”是2002年9月10日出台的,而榆次区四套班子于一个月后才召开联席会议认定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属先裁决,后认定事实,程序违法;区经贸局9月20日委托榆次区产权交易所办理产权交易业务,9月27日发布了转让公告——但早在9月23日,产权交易所即收到了安练平购买企业的保证金200万元,程序明显不当。


这些都可作为调查的线索,深究下去,至少可以追究某些官员违法行政的责任。某些官员的责任追究了,笔者就不相信这起案件还执行不了。(吴湘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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