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纸业门户网站
 首页 > 新闻中心 > > 正文 搜索关键字       
国内"印客"网站大洗牌 互联网印刷经营持证上岗
 
http://www.paper.com.cn  2007-08-13 TOM科技

今后,“印客”类网站在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时,不得接受无出版单位、书号、刊号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号的个人小说、文集、“博客”书等业务,禁止印刷非法出版物。

新闻出版总署网站昨日发布《关于规范利用互联网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通知》,规范“印客”类网站承接印刷经营活动。

不过,通知也指出,国家鼓励“印客”类网站依法开发、提供各种内容健康向上、形式丰富多彩的印刷产品。

此外,“印客”类网站将个人小说、文集等数字化作品登载在网站上,提供在线浏览、阅读或下载服务的,须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

新闻出版署要求,“印客”类网站应于9月30日以前,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逾期未办理、从事违法印刷经营活动的,将依法予以取缔,并进行行政处罚。

业内人士认为,国内印客网站将由此迎来一次大洗牌。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规范利用互联网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通知

新出联[200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通信管理局:

近年来,我国数字印刷行业快速发展。其中,“印客”类网站利用互联网向社会快捷地提供异地、远程、个性化印刷产品,受到社会的认可和欢迎。国家鼓励“印客”类网站依法开发、提供各种内容健康向上、形式丰富多彩的印刷产品。

《新闻出版业“十一五”发展规划》明确提出了“鼓励采用快速、按需、高效、个性化的数字印刷”。为促进数字印刷业健康发展,规范“印客”类网站的印刷经营活动,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印客”类网站直接提供经营性排版、制版、印刷和装订服务的,属于印刷经营活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纳入印刷业监督管理范畴,应事先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

“印客”类网站提供印刷经营活动中介服务的,须向接受其委托承印的印刷企业提供合法的委托手续,承印的印刷企业要严格审核。

二、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印客”类网站须遵守《印刷业管理条例》等国家印刷管理规定。要认真执行《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令第19号),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管理制度。

从事图书、期刊和报纸等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须验证并留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和报纸出版许可证,不得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图书、期刊和报纸,包括伪造、假冒出版单位、书号、刊号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号,以及没有出版单位、书号、刊号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号的个人小说、诗集、文集、“博客”书等。禁止印刷非法出版物。

三、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印客”类网站须在经营场所和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四、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印客”类网站应自觉保护知识产权,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提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各类印刷品。

五、“印客”类网站将个人小说、文集等数字化作品登载在网站上,提供在线浏览、阅读或下载服务的,属于互联网出版活动,须按有关规定,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

六、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在国内正式运营且至今仍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印客”类网站,应于2007年9月30日以前,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规范经营活动。逾期未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从事违法印刷经营活动的,将依照《出版管理条例》和《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关于印发〈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的通知》(信部联电〔2006〕121号)等文件的规定,由新闻出版、公安、工商、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七、各级新闻出版、公安、工商、电信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根据本通知要求加强对本辖区内“印客”类网站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

新闻出版总署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信息产业部

二○○七年八月一日

 

评论】【推荐】【打印】【关闭
用户
匿名发出
 纸印论坛 ·纸业 ·印刷 ·造纸 ·纸张 ·包装 ·出版 ·纸网 · ·景华 ·纸品 >> 更多
·环保局来把球踢 河南焦作造纸总厂污染依旧
Copyright @ 2000-2007.Beijing IyoUyoUI Network Sci-Tech Co.,Ltd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纸网加入收藏夹
版权所有 恩佑科技  
联系电话:010-51660216 值班电话:010-51660219
传真:010-51662132 客服信箱:service@paper.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