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牡丹江恒丰纸业( 12.54,0.63,5.29%)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为牡丹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0173)在中国工商银行( 7.09,0.63,9.75%)牡丹江分行2,99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因该笔贷款到期牡丹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力偿还借款,中国工商银行牡丹江分行要求牡丹江恒丰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集团公司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冻结所持有的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6,000万股股份,包括冻结期间产生的孳息。冻结期限为2007年1月15日至2008年1月14日(详见2007年1月18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
本公司近日接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人民法院向中国证券结算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07]黑高法执字第2号)以及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07司冻349号),因牡丹江恒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了上述连带责任义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07年8月15日解除了对上述股权的冻结。
特此公告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