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记者顾瑞珍、吕诺)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26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内容涉及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止地表水污染、防止地下水污染、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十一五” 规划也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列为约束性指标。各地区、各部门积极采取措施贯彻中央部署,加大了水污染防治力度,取得一定成效。但总体上看,与国家规划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据了解,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确立的水污染防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重点水体总量控制、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限期治理等基本制度,对防治水污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与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相比,有些制度还需要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如地方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比较原则,需要进一步具体和细化;水环境监测网络不完善,水环境状况信息发布不统一,需要进一步整合和规范;饮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不够具体,需要进一步补充和细化;排污许可制度、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仅限于重点水体,需要全面推行等。
“水污染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水环境研究所所长郑丙辉认为,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有针对性地增加了水污染控制措施,这对于扭转水污染加剧的趋势,以法律的手段推进“十一五”规划污染减排目标的实现,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有很重要的意义。
本次提请审议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共8章88条,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五大原因"呼唤"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
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记者 顾瑞珍、吕诺)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对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草案结合我国水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对已实施11年的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了大量修改,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认为,五大原因“呼唤”对我国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修订。
周生贤是当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作水污染防治法草案说明时作如上表述的。
据了解,水污染防治法自1996年修正施行以来,对控制和减轻水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健康,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和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水污染物排放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面临着旧账未清完、又欠新账的局面。
周生贤介绍说,这五大原因主要是: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水体污染相当严重。据环保总局监测,2005年全国七大水系的411个地表水监测断面中有27%的断面为劣Ⅴ类水质,全国约二分之一的城市市区地下水污染严重,一些地区甚至出现“有河皆干、有水皆污”的现象。
——部分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过高,加剧了水污染的恶化趋势。根据最新《水资源调查评价结果》,淮河开发利用率为53%,辽河开发利用率为66%、海河开发利用率为100%,导致这些河流枯水期基本没有生态流量,大大降低了流域水体的自净能力。
——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存在极大隐患。据环保总局最新调查数据,全国113个重点环保城市的222个饮用水地表水源的平均水质达标率仅为72%,不少地区的水源地呈缩减趋势,有的城市没有备用水源,3亿多农村人口的饮用水存在安全问题。
——水污染事故频繁发生。据环保总局统计,2005年全国共发生环境污染事故1406起,其中水污染事故693起,占全部环境污染事故总量的49.2%。
——守法成本较高,违法成本较低。水污染防治工作发展的新形势,需要进一步完善现有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
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记者顾瑞珍、崔静)为了确保城乡居民的饮用水安全,26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
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当日在作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时表示,在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修订草案做了四方面的修改:
一是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级管理制度。修订草案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并将其划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二是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机关和争议解决机制。修订草案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协商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同时,对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也作了规定。
三是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修订草案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要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四是在饮用水准保护区内实行积极的保护措施。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专门作了相关规定,这是一个很大进步。”中国环境科学院水环境研究所所长郑丙辉介绍说,1989年国家环境保护局、水利部、建设部、卫生部、地质矿产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00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对饮用水源保护管理规定相对有了一个提高,现在真正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将产生积极作用。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
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记者顾瑞珍、吕诺)26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进一步规范排污行为。
排污许可制度是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强污染物排放监管的重要手段。
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当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作草案说明时表示,为了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主要做了两方面修改:
一是全面推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修订草案规定,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含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都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二是进一步规范排污口设置,对重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加强监测。修订草案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规定设置排污口;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同时,修订草案还规定,建设单位在江河或者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淮河辽河水污染防治取得进展
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记者 李亚杰、邹声文、田雨)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毛如柏26日表示,总体上说,淮河、辽河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毛如柏26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跟踪检查淮河、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情况的报告时介绍上述情况。
毛如柏说,经过综合治理,淮河、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与治理前相比,两个流域的污染物排放量已有所下降,水质缓慢好转。
据介绍,淮河流域2006年主要污染物COD入河排放量比1993年削减了43.3%,省界断面Ⅲ类水质比1995年上升了8.6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比1995年下降了26.7个百分点;辽河流域2006年COD排放量比1995年削减了20.5%,省界断面劣Ⅴ类水质比例虽然没有下降,但污染物浓度有所降低,部分支流与河段水质有所好转。
毛如柏说,“十五”期间,国家对淮河、辽河水污染防治的力度更大、措施更实,淮河、辽河流域分别完成治理投资计划144.6亿元和64亿元,完成治污项目342个和95个,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66座和19座,新增污水处理能力410万吨/日和242万吨/日。
检查发现:淮河干流水污染情况不容乐观
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记者李亚杰、邹声文、田雨)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毛如柏26日表示,淮河干流是淮南、蚌埠等多座沿淮城市的主要供水水源,但由于支流污染严重、沿淮城市排污等原因,淮河干流水污染情况不容乐观。
毛如柏26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跟踪检查淮河、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情况的报告时介绍上述情况。
毛如柏说,蚌埠市饮用水源地取水口位于淮河干流的蚌埠闸上,据了解,2007年上半年,蚌埠闸断面水质达到饮用水取水要求(Ⅲ类水质)的天数只有99天,饮水安全存在重大隐患。从蚌埠市交通路入河排污口,每天直接排入淮河的污水量2.1万吨,主要污染物COD的平均浓度达到366mg/L,氨氮平均浓度达到47.5mg/L,超标排污严重。
毛如柏说,通过对河南、安徽两省情况的了解,淮河流域污水处理能力不足的现象比较普遍,如安徽省淮北、亳州、宿州、蚌埠、阜阳、淮南、滁州、六安8个地级城市污水处理率均只有50%左右。
毛如柏分析认为,主要原因有三个:
一是资金不足,规划批复较晚,短期内建设资金难到位,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
二是管网不配套导致污水收集能力低,“先建厂后建网”的现象较普遍,如周口市和阜阳市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分别为5万吨/日和10万吨/日,但实际处理只有3.5万吨/日和6.5万吨/日。
三是政府监管不到位,部分城市存在污水处理费“收费不足”“只收不建”“收了缓建”和挪用等现象;部分城市虽然建设了在线监控网络,却不重视科学管理,致使不少在线监测系统常因机械故障,甚至人为因素,数据缺失或失真。
检查发现:河南周口市食品皮革等行业违法排污现象严重
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记者李亚杰、邹声文、田雨)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毛如柏26日说,河南省周口市食品、皮革、制药、化工等行业的违法排污现象很严重,今年国家有关部门曾对周口市23家企业进行了检查,发现有15家企业违法排污,占检查总数的65.2%。
毛如柏26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跟踪检查淮河、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情况的报告时介绍上述情况。
“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部分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严重缺失,同时也暴露出政府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他说。
毛如柏说,周口项城市的莲花味精厂,是淮河流域重点水污染治理企业,十几年来因为违法排污多次被处罚和曝光。
“在检查中,我们看到,该企业按现行标准已经做到了达标排放,但每天排放的2.8万吨废水中,含COD4吨,氨氮0.6吨,COD实际排放量占项城市COD排放总量的1/4,废水达标排放但污染物排放量大。”他说。
毛如柏分析认为,这种状况与我国部分行业污水排放标准过低直接相关。如味精、酒精和木桨造纸行业的COD二级排放标准的浓度分别为200mg/L、300mg/L和350mg/L,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规定Ⅴ类水体COD的最高浓度为40mg/L。这样高浓度的达标废水大量排入河流中,远远超过河流的自净能力,必然造成污染。
另外,重点考核指标不能反映水污染的真实状况,如从淮河、辽河流域来看,目前只以COD的削减作为工作重点,但是导致河流富营养化的氨氮,也上升为主要污染物,却没有考核的明确目标。
“因此,对工业达标排放的污水要求进行二次处理并采取综合性指标考核就显得尤为重要。”毛如柏说。
南水北调工程调水水质面临被污染威胁
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记者李亚杰、田雨、邹声文)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毛如柏26日表示,从检查情况来看,南水北调工程的调水水质正面临着被污染的威胁,这必须引起我们足够警惕。
毛如柏26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跟踪检查淮河、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情况的报告时介绍上述情况。
他说,徐州市三分之一的污水经奎河污水处理厂达标处理后,排入发源于本地的奎河,但徐州市铜山县还有3家造纸企业向奎河排污,致使奎河由江苏进入安徽的省界断面水质污染严重。
据介绍,按照治污规划的要求,徐州市另外三分之二的污水需要经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排入不牢河和房亭河,通过截污工程导入同为淮河支流的新沂河入海。但是,徐州的截污导流工程至今没有完成规划批复,工程还没有实施。据反映,扬州、淮安和宿迁的截污导流工程规划同样因意见不一致至今未批,新的方案也未确定,导致大量污水进入南水北调输水干线。
毛如柏说,南四湖也是南水北调东线的重要调蓄湖泊,其水污染治理同样也存在滞后问题。
“从检查中我们还了解到,国家‘十一五’环保规划和淮河、辽河流域水污染治理专项规划至今仍未批复,即使年内能批复实施,用剩下的时间完成5年的任务,责任大、任务重、时间紧,实施效果将受到影响。”毛如柏说。
淮河、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投资“欠账”多多
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记者田雨、李亚杰、邹声文)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毛如柏26日说,按照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投资安排,淮河、辽河流域应分别投入255.9亿元和188.4亿元,但“十五”末期,两个流域还分别有111.3亿元和124.4亿元没有落实,占应投资金的43.5%和66.1%。
毛如柏26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跟踪检查淮河、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情况的报告时介绍上述情况。
他说,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测算,“十一五”期间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需要投资3600亿元以上,其中需中央财政投资1500亿元,截至今年7月,落实的仅有300多亿元,约占计划的五分之一。
毛如柏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进一步测算并分解投资计划,落实筹措目标,保证资金投入到位。同时要对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及污泥处置设施的建设资金有充分考虑和估算。
“鉴于近几年中央财政状况比较好,可考虑从每年的超收收入中拿出5%左右,即300亿元至400亿元,3年至4年时间达到1200亿元左右,加上计划内已经安排的资金,就有可能大大推进全国水污染问题的解决。”毛如柏说。
两年已过 排污照旧 全国人大环资委点名批评辽阳一公司
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记者邹声文、李亚杰、田雨)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毛如柏26日说,两年前,全国人大执法检查组曾在报告中指出了辽阳市庆阳化工有限公司向太子河超标排污的行为,辽宁省政府也责令其于去年年底前实现达标排放。
“但这次检查组在现场察看其入河排污情况时发现,企业依然将含有大量硝基化合物的废水直接排入太子河。”毛如柏26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全国人大环资委关于跟踪检查淮河、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情况的报告时介绍上述情况。
据了解,太子河是大辽河的另一主要支流,流经本溪、辽阳、鞍山等工业城市。辽阳市位于太子河中游,受上游本溪市污染,入境水质为劣Ⅴ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