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法院网执行曝光平台接到当事人举报,辽宁金城造纸集团及营口公司恶意拖欠双矿公司1575万元煤款。
1999年4月,双鸭山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矿公司)与金城造纸集团营口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冯春克,以下简称营口公司)订立原煤买卖合同。因营口公司拖欠煤款,双矿公司将其告上法庭。2003年6月,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2003)双民商初字第137号,由被告营口公司给付原告煤款1000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负担部分诉讼费用。
2003年11月,双矿公司依法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营口公司的开办单位——金城造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城集团)将被执行人营口公司的大部分资产抽逃,非法变为金城集团所有,并用于抵押贷款,致使营口公司不能清偿债务。2004年10月,双鸭山中院以(2003)双中法执字第50号裁定,追加金城集团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金城集团与被执行人营口公司共同向申请执行人双矿公司清偿债务1575万余元。但是,至今金城集团置之不理。
接到举报后,与双鸭山中院核实,得知目前本案正在执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