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报报道,2007年12月5日,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源安全,湖南省政府决定对省造纸企业进行统筹规划,综合整治。下发了《湖南省造纸企业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决定分3个阶段对湖南省造纸行业进行整治。
2007年12月31日前,对全省无碱回收装置的化学制浆企业和生产能力在1万吨以下的废纸造纸企业一律实施停产整治。由企业所在地市州政府下达停止生产企业名单,并责令停产。2008年3月31日前,对虽有碱回收装置但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没有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化学制浆造纸企业和无有效环保设施的年生产能力大于1万吨的废纸造纸企业,一律实施停产整治。由企业所在地市州政府下达停止生产企业名单,并责令停产。2008年12月31日前,年化学制浆造纸能力在5万吨以上(含5万吨)、碱回收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齐全(含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且稳定达标排放的化学制浆造纸企业,年造纸能力1万吨以上(含1万吨)废水处理设施齐全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废纸造纸企业,经省、市、县3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准恢复生产。其他造纸企业中没有启动扩建、技改和污染整治工作的一律由企业所在地市州政府实施关闭。
通知还要求湖南省经委负责牵头制定造纸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工商部门对责令关闭的造纸企业依法予以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对无证经营的企业依法予以取缔。电力部门对停产和关闭的造纸企业实行断电措施。金融部门对实施关闭的企业不予办理信贷业务。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查处、追究未按时完成整治任务和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