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某公司服装的商标也是“宝洁”后,以生产洗发水享誉全国的宝洁公司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侵权,于是将商标委诉至法院。
记者今日获悉,一中院判决认为“宝洁”目前尚不属于驰名商标,因此无法享受法律上的“跨界”保护待遇。
1998年7月27日,汕头某公司将“宝洁”作为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的商标进行注册申请。
在公告期间,国家商标局接到了美国宝洁公司提出的异议,宝洁认为该公司的“宝洁”商标1994年就在中国获得注册,旗下拥有300多个品牌,其中“飘柔”、“COVER GIRL”曾经被中国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汕头公司注册同样的商标会引发消费者的混淆,是侵权行为。
2001年6月14日,国家商标局核准汕头某公司注册“宝洁”二字作为商标的申请。随后,宝洁公司对商标局的核准行为向商标委提出复审申请。商标委作出裁定认为,仅凭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宝洁”商标已经构成驰名商标。
而宝洁公司的产品主要涵盖洗涤用品、化妆用品、护肤护发用品、食品、药品、纸制品等多个领域,汕头公司仅是将商标使用在服装商品领域,二者分属不同的行业,不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该商标的使用也没有侵犯宝洁公司的权利。
宝洁公司于是将商标委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裁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宝洁”还不足以构成驰名商标,因此就不能享受法律赋予的可以“跨界”被保护的待遇,因此驳回了宝洁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商标委的裁定结果。
判决的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14条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