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入世后首起反倾销案,2003年8月6日,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铜版纸存在倾销,中国国内铜版纸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的进口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这是我国对纸产品发起的第二例反倾销案。实践证明,我国铜版纸业提起反倾销调查,并最终胜诉对我国铜版纸产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本土产业获得了难得的5年发展良机。现在,5年即将过去,我国铜版纸企业获得了较好的恢复和发展,比以前更加成熟。反倾销实践表明,我国的造纸企业与国际接轨的步伐走在前列,并已经学会运用WTO规则保护自己。
我国铜版纸企业积极提起反倾销
从全球铜版纸产业来看,主要生产国为美国、日本、德国、韩国和芬兰等国家,需求集中在美国、日本、欧洲和中国等。由于韩国和日本的铜版纸产能大于其国内需求,因此需要大量对外出口。以韩国为例,其一半以上的产能都需要依赖出口。而由于毗邻的地理位置和我国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中国是韩日理想的出口市场。
1999年以前,我国铜版纸市场一直为进口铜版纸所垄断,价格也高高在上。国内铜版纸是近年发展起来的,随着1999年江苏金东等现代化大型铜版纸企业投产,本土产业才有了一席之地。2001年,进口铜版纸为了保住市场份额,开始大幅降低出口到我国的产品价格。这造成我国铜版纸产量和销售量增长均趋缓,产业利润急剧下降,企业处于严重亏损状态。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不同的是,倾销行为的受害国在开始反倾销调查前没有与当事成员进行磋商的义务。其实,在提起反倾销诉讼之前,我国铜版纸企业采取了先礼后兵的策略。2001年8月13日,中韩纸业首开民间谈判。但由于我国铜版纸当年的生产能力与韩国相差甚远,两者势力不均衡,谈判无果而终。
2001年12月29日,当时国内最具代表性的4家铜版纸企业江苏金东、山东泉林、上海江南和山东万豪,向原外经贸部公平贸易局和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正式提出了针对美国、韩国、日本和芬兰四国的反倾销申诉。2002年2月6日,外经贸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立案。2002年11月26日和2003年8月6日,外经贸部分别发布初裁和终裁公告,终裁认为,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铜版纸存在倾销,中国国内铜版纸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裁定对韩日不同企业征收幅度为4%~71%的反倾销税。
世贸组织规定,如果调查机关确定倾销幅度低于2%,或者倾销产品进口量占同类产品进口比例不超过3%,则应终止调查。前者被称为“微不足道的倾销幅度”,后者被称为“可忽略不计的进口数量”。所以并不能说任何产品存在倾销行为,就一定被采取反倾销措施。本案中芬兰和美国就是例证,这两国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量低于中国铜版纸进口总量的3%,所以免予采取反倾销措施。
铜版纸反倾销措施对我国铜版纸贸易格局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力
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
第一,国产铜版纸产业发展壮大,成为国内铜版纸市场的主要供应商。铜版纸反倾销措施实施后,韩国和日本低价倾销的进口纸受到有效的抑制,成本较以前大幅增加,竞争力明显下降。据中国海关统计,2002年韩日对华铜版纸出口量合计接近30万吨,到2007年降至13.9万吨。目前由于韩国茂林制纸和日本制纸公司的反倾销税率较低,为韩日主要的对华出口企业。国内铜版纸获得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反倾销之后,铜版纸产能极大提升,企业开工率明显回升,市场销售大幅增长。2007年国内铜版纸产量已达430万吨,较2002年160万吨增长1.7倍之多,而产能达到440万吨,我国铜版纸产业初具规模。经过整合,行业集约度大幅提高,生产能力主要集中在金东、晨鸣等几家大型企业中。
第二,国内铜版纸积极走出国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铜版纸反倾销的胜诉,有利于国内铜版纸产业做大做强,为国产铜版纸融入全球市场奠定坚实的基础。我国已经由铜版纸的净进口国转变为净出口国,出口量实现快速增长。2002年中国铜版纸出口量仅为18.7万吨,反倾销胜诉当年即2003年实现出口35.3万吨,2006年已经升至93万吨。
第三,日韩铜版纸厂商加快在我国投资设厂的步伐。我国反倾销胜诉后,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日韩铜版纸企业不甘心就此退出中国市场,转而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由“进口贸易”转为“本土直销”,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招商引资工作的顺利开展。例如,韩国茂林制纸和日本王子制纸分别对我国进行投资,韩国茂林制纸合资参与江西南昌年产35万吨的轻涂纸、铜版纸项目。日本王子制纸在江苏南通的项目已经于2007年10月开工,总投资27亿美元,总产能达120万吨,预计第一期40万吨将于2010年投产。
铜版纸的上游产业主要包括林业、纸浆业和造纸化工业等,采取反倾销措施后,随着国内铜版纸产量的恢复和提高,木浆的需求不断增加。我国铜版纸企业的木浆原料大部分依靠进口,近几年国际木浆价格持续上涨,有效提高了国内纸厂对于林浆纸一体化的积极性。这有利于逐步形成完整的产业链,增强原材料自给能力和资源配置能力。
铜版纸属于高档纸品,广泛地应用于各种彩色画报、画册、书刊封面、精美的商品广告和商品包装装潢图案等方面。一般来说,在书刊杂志的成本中,纸张占50-60%。铜版纸实行反倾销措施后,由于有效抑制了国内价格的异常波动,国内铜版纸企业在成本控制、科学管理方面取得了较大进步,并未因竞争减少而大幅提价,铜版纸的国内价格走势相对平稳,下游产业未受较大影响。
铜版纸反倾销措施的5年期限即将到期,我国企业将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
为规避高额的反倾销税率,2003年以来,韩日企业改变外贸方式,避开一般贸易出口,而采用核销贸易方式。从中国海关数据可以看出,2002年韩国核销出口量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为30%,日本为60%,而2007年两国的核销占比均达80%。
有趣的是,美国商务部于2006年11月20日做出针对中国铜版纸的反补贴调查决定,这是美国对中国提起的首例反补贴、反倾销“双反案”。我国出口价格较低,是近年来国内铜版纸市场激烈竞争后的自然结果。2003年我国反倾销措施实施后,我国铜版纸产业经历了扩张产能的关键时期,企业不断整合,市场竞争激烈。随着进口纸浆和化工原料价格的不断上升,我国企业的利润空间也在缩小。虽然本案最终以胜诉告终,但我国铜版纸在质量和价格具有优势也是不争的事实,影响了美国本土铜版纸产业的生存。这对我们来说,不能不是一个警惕。铜版纸企业已认识到仅靠价格优势不利于长远发展,出口价格已出现了回升。
2007年11月5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的进口铜版纸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此次复审调查通常应在复审立案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即于2008年11月5日之前结束。反倾销复审制度是调查机关对已实施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再次审查的制度。通过复审,商务部可及时对采取反倾销措施后出现的新情况做出新决策,对原审反倾销措施调整、延长或取消,以保护利害关系方的合法权益。在反倾销规则中,复审可分为期中复审、日落复审以及新出口商复审等。期中复审(又称年度复审)是指在实施反倾销措施一段时间(通常最少一年)以后,如果反倾销税的征收水平可能会无法反映倾销和损害的程度,或超出了倾销和损害程度,此时利害关系方可向主管机关提起请求或主管机关自行提出复审。期中复审在立案开始后的12个月内做出裁决。
根据《反倾销协定》,最终反倾销税应在征收之日起5年内终止,除非主管机关在该日期之前自行进行的复审,或在该日期之前一段合理时间内,由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的有充分证据请求下进行的复审确定,反倾销税的终止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这就是所谓的“日落复审”,它将决定反倾销是继续生效、延伸和提高税率,还是终止。到2008年8月6日,铜版纸反倾销措施的5年期限即将到期。面对韩国和日本铜版纸产能大于本国需求的事实,加上国际海运成本上升、美国次贷危机导致全球经济放缓,韩日必将加速对中国市场的占有,我国铜版纸企业普遍希望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一旦反倾销措施被取消,我国企业势必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最终结果如何,我们不得而知。但在日落复审方面,我国铜版纸企业必将积极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