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6日,延边石岘白麓纸业收到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温民二初字第32号应诉通知书(附起诉状),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温州分行诉石岘白麓纸业及被告邵武中竹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倪日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温州中院”)受理。
2006年3月10日,被告与公司因需要周转资金向原告申请借款3000万元。此借款合同已于公司2007年5月22日召开的200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贷款期限一年。2008年4月22日,公司经200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贷款展期申请。
2007年3月9日已归还贷款100万元,截至2008年3月21日,石岘白麓纸业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温州分行贷款余额2900万元。贷款到期后,石岘白麓纸业未归还。温州中院依法提出了诉讼,要求石岘白麓纸业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9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81.2812万元;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以及原告实现抵押权的一切费用;判令被告邵武纸业公司、倪日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石岘白麓纸业目前尚未能估计本次事件对石岘白麓纸业的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不过,石岘白麓纸业目前正在积极与银行等有关各方协商并力争妥善处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