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内完成改革,改革后农民可享有对林木的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
涉及中国25.5亿亩农村集体林地的产权制度改革终于揭开大幕。2008年7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全文公开。《意见》要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由局部省份试点推向全国,五年内基本完成改革。
所谓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指在“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把林地使用权交给农民。改革后农民作为林地经营的主体,享有对林木的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官方称,这是中国继农地承包改革后“农村经营制度的又一次重大变革”。
农村问题学者指出,该项改革的核心是把农地家庭承包制复制到农村集体林地上,但赋予农民70年的林地承包权,高于现行30年的农地承包期。
《意见》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政策措施等都做了明确规定。《意见》要求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现有25亿多亩林地“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任务。重点在于“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
中国是一个多山的国家,山区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69%,山区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56%,许多省份山区面积甚至达到80%。中国现有集体林面积占全国林业总面积的57.55%,其中经济林和竹林分别占全国的90%以上,其总经济价值至少在20000亿元以上。
1949年以来,中国集体林权制度几经变迁。土地改革时期,中国实行“分山分林到户”,农民实际上获得了林地的所有权;二是农业合作化后“山林入社”,农民所有的林地被强行纳入官方成立的农业合作社。到了人民公社时期,农民更是失去林地所有权,“山林集体所有、统一经营”。
1978年后,中国政府尝试在保持林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实行“林业三定”,所谓“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但由于农民缺乏林地所有权,“集体林产权虚置”,农民难以成为林业经营的主体,从事林业的积极性大受打击。
此次集体林权改革全面推开,是近年来局部省份试点的继续。目前,福建、江西、辽宁、浙江等地已完成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而18个省份的改革正在全面推开,累计已将8.78亿亩林地使用权分到农民手中,占全国集体林地的34.5%。改革试点业已取得农民的认可和支持。
《意见》指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要“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
农业问题专家指出,此次林权制度改革,由于赋予农民长达70年的林地使用权,可能刺激农民从事林业的积极性,有利于中国林业的长远发展。
但是,由于农民只拥有林地的使用权,所有权依然虚置,这可能会导致村庄之间、集体与农民之间出现林地纠纷,而一些社会资本介入集体林地经营后,还可能损害当地农民的利益。这都是决策者必须正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