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意见》,作为对下一步林权改革的指导性文件。《意见》的核心关键词是“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提出“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以及“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我们认为,《意见》的核心在于确保林地承包人权利的长期化,并且提高了承包人对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的处置自由度,有利于相关权利的流转与增值。
林权改革对于林业企业而言是长期利好,但是对于从事农业及相关产业的企业而言,具有积极而长远的意义。对农业及相关产业而言,土地或类似资源(水域、林地等)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且具有稀缺性。但承包人拥有的权利与法律上的“所有权”范畴有差异,且此类权利的流转缺乏法律及其他制度支持,也没有活跃的市场进行定价。
我们认为,《意见》中所透露出来的精神预示着未来土地、水域等类似资源的改革的大方向,即从法律上确保权力的长期化,并鼓励相关权利的交易及流转。从长期来看,此类稀缺资源的价值将越来越通过市场交易来体现,拥有此类资源的上市公司则将面临一个“价值重估”过程,是长期利好。相关的上市公司包括:拥有大面积优质耕地承包权的北大荒,拥有面积不一养殖海域的獐子岛、好当家、东方海洋,拥有林业资源的永安林业、吉林森工、景谷林业,拥有荒山荒地承包权的绿大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