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3年8月6日发布年度第3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3年8月6日起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7年11月5日发布年度第88号公告,应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申请,决定对该公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该案应于2008年11月5日之前完成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8年1月15日发布年度第2号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铜版纸国内产业可在原反倾销措施终止日90天前,向商务部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2008年4月29日,商务部收到金东纸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恒联铜版纸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代表中国铜版纸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铜版纸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发生,倾销行为给中国铜版纸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该反倾销措施。2008年6月12日,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书补充材料,对申请书中有关内容进行了解释和补充说明。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发生的可能性情况、损害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情况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出的证据表明,三家申请企业铜版纸产量之和占同期全国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1条、第13条和第17条关于国内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申请人有资格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