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两条新闻引起笔者注意。一条是8月8日传媒报道说,2008年4月,环境保护部组织对2003年以来中央领导同志批示、国家挂牌督办和群众反复投诉的292个重点案件的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督查,发现有近30%的案件不同程度地存在整改不到位问题。另一条是8月7日的报道说,云南华坪县一家污染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向大气排放大量烟(粉)尘,使周围环境受到污染,影响了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经有关部门多次发文整改无效果,最终引发了当地群众和该企业的群体性纠纷。
这两条新闻深刻地说明了当前我国环保执法的困境,已经软弱到了何等程度。难怪有人说当前的污染企业有三不怕:不怕环保部门监察、不怕行政处罚、不怕损害公众利益。由此,我想到国外一些环保案例。
2008年1月16日,法国一家法院作出判决,法国石油工业巨头道达尔集团对1999年“埃里卡”号油轮断裂沉没造成的严重污染负有责任,罚款37.5万欧元。道达尔和其他三名被告还须向大约100名原告支付1.92亿欧元赔偿金。获赔原告主要包括环境保护团体、受污染地区渔民、旅店经营者和地方协会等。近年来,国外一些企业由于污染破坏环境被处以巨额罚款的事件可谓屡见不鲜,类似的案件还有很多。在如此巨额的罚款下,还有哪个企业敢不顾法律的规定,轻易污染破坏环境了?还有哪个敢把环保部门的决定当耳边风?
而根据我国现行《环保法》规定,企业违法排污,环保部门最多罚款是10万元,并且,每月只能罚款1次,这样一来,即便每月都罚,一年也不过120万元。2005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引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这事件震惊了世界,被称为建国以来最大的环境污染事故。然而,就是这样一起无法用定量词来形容的特大污染事故,国家环保总局只能开出100万元的罚单。一个是动辙上亿美元的罚款,一个是最高100万人民币,同样是严重污染环境,所受处罚的轻重差别何其大。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当前我国环境治理困境的症结所在———违法成本过低。对此, 河南省环保局局长王国平曾经举个很形象的例子,“造纸厂购置治污设施,一吨纸的成本要多花150元左右;如果不购置治污设施,一个日产百吨的小型造纸厂日均降低成本15000元。我们去处罚一次,最多罚款 10万元,他们10天不到就挣回来了。”
显然,正是由于法定罚款上限低,不足以制裁、震慑和遏制环境违法,导致一些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了环境责任的承担。因此,我们应当学习国外的经验,对污染环境的企业视其造成的损害,施以巨额罚款,避免出现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不正常现象,如此方能根治拒不整改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