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废水进行深度处理提高排放标准后每削减1吨COD奖励0.2万元。印染、化工、造纸、制革、金属表面处理企业实施中水回用工程的,每削减1吨COD奖励0.3万元。钢铁企业实施中水回用工程的,每削减1吨COD奖励0.1万元。关停污染企业(项目)每削减1吨COD奖励0.3万元。奖励期限为2008年—2010年,每年按新增COD削减核定量给予一次性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