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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国际贸易摩擦新热点
 
http://www.paper.com.cn  2008-09-11 湖北日报

    反补贴已成为当前国际贸易摩擦新热点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近几年全球反补贴案件数量总体在减少,而我国与这种趋势相反,中国在极短时间里骤然成为世界头号反补贴调查目标国。到目前,我国共遭遇反补贴调查22起,其中加拿大7起,美国13起,澳大利亚和南非各1起。

  2004年4月,加拿大对中国烧烤架发起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该案在世界范围内首开对中国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先例。随后,加拿大又对我国紧固件、复合木地板、铜制管件和无缝石油套管等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

  2006年11月,美国首次对中国出口铜版纸发起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这是美国第一次使用此类贸易保护措施对我国出口产品提起反补贴调查。反倾销是美国惯用的贸易壁垒,如今美国又将反补贴与之捆绑,反补贴和反倾销同时适用,对中国出口企业来说,可谓是雪上加霜。

  2007年6月27日,美国12家钢管企业联合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美国商务部递交申诉书,要求对中国、墨西哥、韩国和土耳其输美薄壁矩形钢管发起反倾销调查,同时对中国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湖北省一家企业涉案。这是我省首次遭遇外国反补贴调查。

  今年6月24日,美国商务部对薄壁矩形钢管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案做出肯定性终裁,裁定涉案中国产品存在倾销和补贴。7月2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本案做出肯定性终裁,裁定美国产业受到实质损害。8月5日,美商务部发布对中国输美薄壁矩形钢管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令,税率为2.17%-200.58%,自发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当前严峻的反补贴形势有着深刻的政治和经济背景。近两年来,中国对美国出口贸易顺差增长过快,对欧盟出口顺差急剧增加。美国由于次贷危机等因素国内经济萎靡不振,国会中注重公平贸易的民主党控制了参众两院,贸易保护主义抬头。

  在这种形势下,反补贴已成为当前国际贸易摩擦的新热点,反补贴也成为我们当前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的重中之重。

  反补贴使贸易摩擦从企业微观层面向政府政策宏观层面延伸

  反补贴、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是为WTO规则所允许的保护国内产业的三大救济手段,其本意是制止国际贸易中不公平贸易行为。但一些国家出于贸易保护主义,利用WTO反补贴协定和本国反补贴立法,滥用反补贴调查并采取反补贴措施,对正常国际贸易秩序造成了负面影响。

  相对于反倾销,反补贴目前还并不为人们所熟悉。其实,反补贴的负面影响比反倾销更为深远,反倾销和反补贴最大的不同在于,反倾销针对的是单个企业或是同业的几十家企业的出口行为。而反补贴它针对的是政府行为,反补贴调查对象包括企业和政府。除了企业,政府也要填写调查问卷,对被指控的补贴项目进行抗辩,并接受实地复核。反补贴还具有传导效应,政府部门在应对反补贴填写问卷时提供的有关信息可能被用于将来反补贴案件,外国政府在其公开裁定中引用的材料也可能被其他国家利用,对我发起新的反补贴调查,产生一系列于我不利的连锁反应。

  从已发生的反补贴案来看,优惠贷款如国有银行优惠贷款、国有企业债务免除、国有企业优惠贷款等,电力、土地、用气、燃气等要素低价投入,政府拨款项目如对亏损国有企业拨款、国家重点技术创新项目拨款、高新技术设备财政拨款等,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项目如外资企业所得税“三免两减半”、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减免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收增值税与关税等,赠款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发基金、国家重点技改项目、各级政府出口贴息,特别经济区鼓励政策如西部地区税收优惠政策等,对出口实绩的出口补贴,债转股,地方的各项补贴项目,从国有企业购买产品等等,都属于被调查范围。

  一个国家的补贴政策涉及到税收制度、产业政策、金融体系、汇率政策、国企改革、土地政策、外资政策等经济体制和管理模式。反补贴不仅仅针对出口环节补贴政策,还涉及生产环节补贴政策。审视我们政府行为,会发现很多行为具有补贴特征。政府在制订各种政策时,存在着补贴偏好。如出台各种优惠政策,作为招商引资工具。又如动用财政对企业进行奖励,这些都极易成为反补贴把柄。可以想象,如果外国对我们在这些方面指控被认为是补贴,就会影响到我国宏观政策。因此可以说,反补贴使得贸易摩擦已经从企业微观层面向政府政策宏观层面延伸,它意味着一国对经济宏观政策和调控将受到他国间接干预和制约,甚至可能影响经济发展战略制定。

  从技术层面来说,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做法客观上形成双重歧视。在针对中国进行的反倾销调查程序中,美国商务部坚持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不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或给予相关产业市场导向地位,因而在计算反倾销税率时,一向是选择利用替代国价格来计算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同时,又对中国适用反补贴法。美方的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不可避免地造成重复救济的问题。

  由于反倾销和反补贴捆绑合并,增加了我国出口企业的难度,对我国企业应诉的效果和积极性产生严重影响。

  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新热点——反补贴

  一、正确制定和运用补贴政策,避免不符合WTO规则的补贴。

  加入WTO并不意味着取消补贴,补贴是国家鼓励外贸和产业发展的政策手段。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只有政府实施的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收入或价格支持行为,或政府支配下的私人机构行为才构成补贴。《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的禁止性补贴主要以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为主,我们应遵守规则,不能采用。不可诉补贴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另一种是有专向性但符合规定条件的补贴,包括研发补贴、落后地区补贴和环保补贴,这是我们要充分利用好的。可诉补贴具有双重性质,没有绝对禁止,但在给其他成员产生不利影响时则可能导致反补贴措施,我们应慎用。政府要加强对反补贴的认识,尽快熟悉游戏规则。要积极调整政策,规范促进贸易的政府行为。政府应该设法通过提高政府效率等手段,降低企业的隐性成本来鼓励出口,不要直接进行各种税费减免和补贴。

  我国各级政府的各种补贴名目繁多,补贴政策既多又杂,难免有些补贴政策与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相冲突。各级政府在已有的或将要制定的政府规章和具体政策措施中,应考虑与WTO规则《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一致性,对现有各种补贴措施应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对已颁布执行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应集中清理。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加强法规规章审查工作,确保新出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WTO原则规则以及我国加入世贸承诺相符合,充分体现法制的统一性原则、非歧视原则和透明度原则。

  二、政府部门协作应诉是取得胜诉的关键,加强反补贴应对机制的建设。

  反补贴调查会涉及各级政府和多个部门,应对涉及部门多,工作量大,协调困难。政府部门和政府部门之间以及政府部门和企业之间只有形成合力,才有可能胜诉。湖北去年专门制订并颁布了《湖北省应对反补贴反倾销管理办法》,联合海关、税务、国检、工商、土地、科技等多个部门,形成了反补贴联合应对机制,这一机制将在今后可能发生的国外反补贴调查应对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企业自身发展和提高产品国际竞争力是应对反补贴调查的根本。

  企业发展,不能完全靠政府补贴,要靠科技、品牌、效率和质量参与国际竞争。及时制定适当的营销策略,最大限度地获取出口利益的同时避免被采取反补贴措施。企业应通过调整和完善出口战略,实现市场多元化,分散被采取反补贴措施的风险。企业一旦涉案,要积极应诉,因为只有企业积极应诉,政府和企业才可以相互配合,共同维护我们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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