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山东省郯城县法院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郯城新鑫纸制品有限公司是1970年建成投产的国有造纸企业,经多年发展,成为2005中国轻工业500强企业,山东省造纸企业十强企业、2006年中国造纸企业利税、利润排名前20名之一。
郯城新鑫纸制品有限公司于2002年立项上马电解电容器纸的项目,2003年经山东省造纸工业研究设计院《可行性研究报告》关于原告年产3000吨电解电容器纸生产项目及临沂市发展计划委员会231号文件关于原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原告在取得合法手续后,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自主开发研制用双网生产的电解电容器纸,并于2004年10月研制成功投入市场。且郯城新鑫纸制品有限公司生产设备,经山东省造纸工业研究设计院现场签定,并对产品现场取样,鉴定的意见为:郯城新鑫纸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电解电容器纸的设备为双圆网成型器,以及江苏省科技咨询中心的鉴定报告,足以认定郯城新鑫纸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电解电容器纸是按程序审批、自主开发研制成功的。而浙江凯恩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在网上和其文件《呼吁》抄送有关单位和媒体,到处散发郯城新鑫纸制品有限公司是档次低、效益差、产品单一、其生产技术是剽窃所得等相关毁损原告公司的形象,其行为侵犯了郯城新鑫纸制品有限公司的名誉权,并定会造成郯城新鑫纸制品有限公司损失。关于给郯城新鑫纸制品有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因名誉权受到侵害使生产、经营、销售遭受损失予以赔偿的范围和额度,可以按照因侵权而造成客户退货、解除合同等损失程度适当确定。据此,郯城新鑫纸制品有限公司提供截至2006年7月给其造成损失的证据,应予以确认,故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郯城新鑫纸制品有限公司所造成的损失384万元予以赔偿。郯城新鑫纸制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郯城县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的判决如下:
一.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停止对郯城新鑫纸制品有限公司的侵害,并在原刊登的网站、报刊给原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二.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赔偿郯城新鑫纸制品有限公司因侵犯名誉权造成的经济损失38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