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至立27日说,环评法实施推动了节能减排工作,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
正在此间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陈至立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作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环评法实施从源头控制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国务院提高了燃煤火电、钢铁、石化等13个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建设项目的环保准入标准。从2006年到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通过对涉及投资近1.5万亿元的377个“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排放和资源性)项目的环评作出了不予审批或暂缓审批的决定,遏制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进一步恶化的势头。
环评法实施还优化了产业结构和行业结构。内蒙古自治区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环评,将煤炭年产能从5亿吨调整为4亿吨,淘汰落后火电装机容量1100多万千瓦。重庆市对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开展规划环评,科学指导产业发展。通过规划环评,山东省全部关闭5万吨以下的小制浆造纸厂。一些省通过规划环评,合理限定区域排污总量,促进了经济结构优化。据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统计,造纸行业严格执行环评法,仅2006年至2007年,就淘汰落后产能450万吨,减排COD约30万吨。首钢搬迁项目采用先进冶炼技术,共淘汰了1000多万吨落后钢铁产能。
此外,环评法的实施促进节能减排指标的完成。北京市2007年与上年同期相比,COD排放总量下降3.22%、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下降13.82%。2007年,宁夏万元GDP能耗比上年降低3.52%,二氧化硫排放量、COD排放量分别比上年削减3.44%和2.07%。据环境保护部测算,环评法实施五年来,累计减少COD排放量1406万吨、二氧化硫排放量2510万吨,有效促进了节能减排和“十一五”约束性指标任务的完成。
“未批先建”等环境违法现象仍存在
目前,一些地区和部门违反环评法规定的行为时有发生,“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未评先批”等违法现象仍存在。这是记者从正在此间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了解到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至立27日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作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陈至立说,一些地方制定的文件不符合环评法规定。据环保部门和监察部门统计,仅2007年全国就清理出51件与环评法有关规定不相符合的地方性文件。
一些地区和部门存在着“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未评先批”等违法现象。据环境保护部反映,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通报的涉及全国22个省(区、市)电力、钢铁等12个行业的82个项目中,有59个严重违反环评法。同时,一些企业“批小建大”造成环境隐患。陕西省黄陇煤炭基地大佛寺矿井环评批准生产规模为400万吨/年,建设过程中擅自将工程规模变更为600万吨/年。有些地方行政部门管理责任缺失,致使一些建设单位用环评备案代替环评审批,取得了建设行政许可,实质上是“未批先建”。
在规划环评方面,存在“不环评也审批”或“先审批后环评”的违法现象。据环境保护部反映,有的专项规划有条件组织环评的,在未完成甚至未开展环评的情况下就通过了规划审批。
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在各地开展环评法执法检查时发现,由于环评审批缺乏统一的环评质量标准,影响了环评的科学性,甚至产生了污染企业和被淘汰的落后产能异地转移现象。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至立27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作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情况报告时表示,目前我国环评审批公正性有待进一步加强。
根据有关部门反映,现行建设项目环评按照投资主体和投资额来划定分级审批范围,往往会使一些投资限额以上、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肢解送审通过审批,还有的一些中小企业投资额度小而污染严重的项目也在审批过程中得以通过。
此外,省市县各级层层设立专家库,专家水平参差不齐;选择环评审查小组的专家带有主观意向;一些环评审批部门没有按照环评法的相关要求,将审批中未采纳的结论和审查意见存档。
执法检查组在检查中了解到,2007年蓝藻事件之后,江苏被查处的太湖流域个别污染企业又有向苏北和其他地区转移的现象。
据统计,2007年全国各级环保部门共审批的环评项目达到28万个。有专家认为,环评审批任务如此繁重,而全国尚未建立统一的环评质量标准考核体系,以现有行政审批部门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难以高质量完成。
报告称,当前,全国不少环评编制单位往往与环评报告审批单位存在利益关系,违反了环评法的有关规定,有些是其下属事业单位。这种体制如不改变,环评审批的公正性就难以保障。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建议,建立环评责任追究制和审批行为考核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建议,改革现有按投资主体和额度的分级管理办法,按环境影响和污染程度大小的因素进行分级管理,加强对中小企业建设项目的环评管理机制,建立相应责任追究制度和审批行为考核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至立27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作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情况报告时提出,要完善环评体制机制,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与技术等手段,健全建设前、建设中和后评估的环评管理工作机制。
陈至立在报告中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行政监管。简化环评的环节和程序,加强环评的全过程监管,扭转重审批轻管理、重事前评价轻事后评估的局面。同时,结合国家事业单位改革,逐步推进环评编制机构与审批部门脱钩,按照法律规定,建立真正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环评机构,并切实加强对环评机构违反环评法的责任追究力度。
此外,陈至立表示,应清理规范各级专家库,明确参与环评项目专家的准入门槛和责任制度,建立规范统一的专家库,保证环评审批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我国环评法实施过程中,行政部门在监管上仍存在强调审批而忽视全过程监管等三大问题,监管责任有待进一步落实。
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至立27日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作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时表示的。
这三大问题分别是:
——环境影响评价中,行政部门强调审批而忽视全过程监管的问题比较突出。据环境保护部统计,仅该部审批的项目中,有10%以上未申请验收即擅自投运,而申请验收的项目中又有20%以上未完全落实环评报告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和要求。2007年初,原国家环保总局在对100多个市县的上百个工业园区、500多家企业的现场检查中发现,有40%的建设项目缺乏后续监管,环评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和措施难以得到落实。
——对未报或未批环评就擅自开工建设项目处理不到位。有些执法部门对违法企业的处罚措施只有罚款,而没有依法勒令停止建设,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一期160万吨/年氧化铝生产线“未批先建”,被查处后,又违规开工建设240万吨/年的氧化铝生产线。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未开展环评,擅自开工建设了2×20万千瓦火电机组,被查处后不予整改又再次开工。类似情况不少省(区、市)都不同程度存在。
——对违反环评法行为当事人追究行政责任落实不到位。执法部门往往以“不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由,或者以“不能影响当地经济发展”为由,开脱责任,使违法者未能得到法律规定本应受到的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追究。这次执法检查中了解到,极少有因行为当事人违反环评法和行政管理部门责任人不作为,而受行政处罚或因失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我国建设项目环评制度全面实施
我国建设项目环评制度已全面实施。这是记者从正在此间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了解到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至立27日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作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陈至立说,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三峡工程、西气东输、西电东送、南水北调、青藏铁路等一大批国家重大工程项目进行了环评。铁道部5年来共完成的环评项目达183项。据环境保护部统计,从2003年环评法实施至2007年底,全国共审批各类建设项目环评117万件,环评涉及的领域和范围日益扩大。
我国严格环评前置审批,停建一批建设项目。2007年,广东省各级政府通过环评审批共否决了不符合环评要求的项目4811个。新疆近日依据环评结果否决了总投资3.3亿元的煤炭项目。山东省将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2007年,仅省环保局就否决或暂缓审批建设项目36个。重庆市通过环评否决了民丰农化公司农药厂等一批项目,保证三峡库区水质安全。
我国还查处了一批违法企业,有效减轻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2005年至2006年,原国家环保总局依法查处了总投资超过600亿元的违反环评法的项目。2006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全国9000多个新开工项目依法开展了环保专项清理检查,对不符合环评要求的1194个项目进行了查处。近3年来,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对环境影响严重的500余家矿山企业进行了整顿和规范。
据介绍,最近,环境保护部组织开展了对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等7项规划的环评,有效推动了灾区恢复重建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建议,尽快启动重点地区和重点流域的规划环评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至立27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作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情况报告时,建议尽快启动重点地区和重点流域的规划环评。
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在各地进行环评法执法检查时发现,不少部门和地方反映流域水污染问题严重,治理效果不稳定。部分专家和干部建议不仅应从流域规划,还应结合流域管理体制,研究流域统一协调管理体制,落实环评法的有关规定。
陈至立在报告中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涉及群众饮用水水源地等重点地区的规划环评,对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进行科学测算,做到规划编制与环评编制同步开展,严格标准,跟踪评价,确保饮用水安全。
此外,陈至立表示,关于对生态脆弱区等的规划环评工作要城乡统筹、有计划开展,从源头上防止对重点地区的生态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