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从江西省环保局获悉,近日,江西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有关加强高能耗、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实施意见,旨在把加强高能耗、高排放“两高”项目管理作为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和省环保控制区的重要手段,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湖库江河沿岸禁止新建“两高”项目
《意见》提出,我省钢铁(铁合金)、电石、造纸(制浆)等14类“两高”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市场准入要求,严格按照行业能耗标准、环保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重要湖库区域和江河沿岸“两高”项目选址要求。柘林湖、仙女湖、城市内湖,以多年平均丰水期水位淹没线为界线,向陆地3公里范围内;鄱阳湖最高水位线外1~3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或改扩建各类“两高”项目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一类污染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居民聚集区禁止新建大气污染项目
《意见》规定,在城镇居民聚集区域、规划区,主导风的上风向,以城镇中心为界线,向外延伸5公里内,禁止新建化工、农药(原药生产)、钢铁、焦化、水泥、有色金属冶炼等大气污染型项目。新建制药、造纸(制浆)、纺织染整等项目,必须进入治污设施完善的工业园区。新建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项目建议布局在相应的产业基地内。
各种经济类型的投资主体,投资省类“两高”项目其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统一集中至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环保按行政权限逐级上升一级审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或不按照节能、环保审查批复意见的建设单位,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