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将运用价格和税收杠杆促进节能减排,迫使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尽快退出市场。近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意见》,提出到2009年底,全部淘汰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用能设备。
《意见》指出,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力度,对照国家产业政策,凡符合执行差别电价的行业和企业应做到应征不漏。对国家鼓励的行业,在水、电、气等价格上给予优惠,其产品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定价时采取支持性价格政策。在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上,化工、钢铁、印染、造纸、电镀等行业按高于一般工业服务业1.5倍征收。
对淘汰类行业的企业用水、用气、用热价格,在现行价格基础上顺加30%;限制类行业的企业用水、用气、用热价格,在现行价格基础上顺加15%。 泰州市还将制定行业或产品用水标准,对超定额的,在水价上(包括自备水、自来水)实行累进加价。鼓励使用再生水,再生水用得越多,平均价格越低,相对费用越省。此外,再生水生产企业用电价格暂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再生水到用户价格免收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等。
在税收优惠上,《意见》明确,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企业以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将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