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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纸企”状告供电局被驳回
 
http://www.paper.com.cn  2008-12-19 生活新报

    因为污染,云南临沧的一家港资企业在当地政府及环保部门的“黑名单”上进进出出,数度被勒令整改和停产,又数度整改合格,恢复生产。最终,还是因为污染问题被当地供电局强行断电。该企业认为供电局参与政府职能部门联合执法的行为严重违法,于是,向该局提出209万的索赔诉讼(本报10月9日曾作独家报道)。近日,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此案的一审判决,原告港企的起诉被驳回,该院的理由是本案应属行政诉讼范畴,即应该去告政府部门,而不应该告系企业性质的供电局。
 
    云南库悦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库悦公司)是临沧市的一家香港全资企业,由原先濒临倒闭的临沧造纸厂改组而成。该公司的用电由云南电网公司临沧供电局提供(以下简称临沧供电局),双方签订有《高压供电合同》。
 
    由于近年来污染情况较为严重,当地政府决定让库悦公司停产。2008年元旦早上,包括公安、环保等在内的当地相关部门来到库悦公司进行联合执法。联合执法的队伍中,还有临沧供电局,该局直接将盖有公司电力营销部公章的数十张封条,贴在了库悦公司的各主要发电和生产设备上。
 
    “公司由此被迫停产至今,所遭受的损失达到了209万元。”该公司委托代理人陈东华律师认为,临沧供电局的做法严重违法,如果公司真存在重大的污染,那是另外一个行政处罚的程序,而不应该由与公司有着民事合同关系的供电局以强行断电的形式来进行制裁。
 
    在10月8日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中,被告临沧供电局代理人吕江律师一再强调原告公司所存在的污染状况,并在此基础上称:供电局并没有违反与原告所签订的供电合同,其断电行为系受政府指派而实施,属于执行行政命令的行政行为。如果在此过程中给被执法对象造成了损失,理应去告政府,而与供电局无关。
 
    经过审理,临沧中院认可了被告的观点,认为本案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只能通过行政诉讼去解决。据此,宣布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港企对此不服,已经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法律专家:处罚污染企业,岂能断电了事?
 
    如果一家企业真是污染严重超标,政府部门正常和严谨的处罚程序应该是怎样的呢?昨日,记者就涉及本案中的相关法律问题,采访了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邵卫锋。
 
    新报:一般情况下,对于一家污染企业应该根据怎样的程序去进行处罚?
 
    邵卫锋:应该由政府所属的环保部门,对污染情况展开调查,涉及到水污染、空气污染的相关指标,应该由具有资质的相关机构来进行鉴定,之后才可能作出认定。这是处罚的前提。作出具体的处罚之前,应该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被处罚对象及相关人员的辩解和意见——阳宗海污染处理不就是这样做的吗?环保部门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作出行政处罚后,若被处罚对象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后仍然不服,还可以直接就处罚决定起诉到法院。
    
    新报: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你觉得对一家污染企业直接采取断电的方法来进行处罚,合法吗?
 
    邵卫锋:这是显然不合法的,因为供电局的供电行为是基于和企业之间的供电合同,这是一种平等市场主体之间正常的业务行为,这跟所涉企业是否存在污染问题没有任何关系。
 
    新报:但是我们看到,临沧供电局确实是受政府指派,才参与到“联合执法”中来的。
 
    邵卫锋:当地政府的这种做法本身就是严重违法的。对一家污染的企业,不应该以所谓的“联合执法”的方式来加以处罚,只有环保部门才有处罚的资格和权力。而且,既然是执法,怎么可能让供电局这样一个早就从政府部门剥离出来的企业参与其中?处罚污染企业,岂能由供电单位出面,直接断电了事?
    
    新报:你觉得本案属于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邵卫锋:我认为应该是民事诉讼,因为给这家企业贴封条“执法”的是供电局,双方都是企业性质,与行政诉讼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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