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记者从市林业局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林权流转秩序,保障林权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沈阳市近日在全省率先出台了《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该办法规定,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利人,可以采取承包、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继承、赠与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等多种方式进行流转。这意味着沈阳市10余万已拿到林权证的林农,其手中的林业资源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流转变成实际意义上的林业资本。
有林权证才能流转 办法规定,在进行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时必须具备林权证。同时,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林地用途不能擅自改变 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利人,可以采取承包、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继承、赠与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的方式进行流转。但无论采取什么方式流转,都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四类林权不得流转 办法规定,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或宜林地的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特种用途林;纳入国家建设规划政府公告拟征收、征用、占用的;林权不清或者有争议的;没申请办理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得流转。
初始流转期限不超70年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转期限,应根据森林、林木的林种、树种、林龄、面积和林地的开发目的、开发形式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初始流转的不超过70年;其他流转的,最长不得超过出让方林权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