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14日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对盐城市“2·20”特大污染事件嫌犯、原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文标一审判刑11年。这是中国首次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对违规排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判刑。(2009年8月18日《成都日报》)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提供的资料,近年来,我国每年发生的环境违法案件两万起左右,每年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达1500起至2200起,而且有着越来越严重的趋势。不是说国家对环境保护不重视,原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就因松花江污染事件引咎辞职。但事隔多年,环境污染的形势却依然十分严峻。
在我国,普遍存在环境保护“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怪现象,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下,“制污者”宁愿认罚也不守法。河南省环保局局长王国平曾经举过一个很形象的例子,“造纸厂购置治污设施,一吨纸的成本要多花150元左右;如果不购置治污设施,一个日产百吨的小型造纸厂日均降低成本15000元。按照《环保法》规定,对其处罚最多只能每个月一次,每次最多只能罚款10万元,他们10天不到就挣回来了。”更在一些地方,不少污染企业的负责人是当地的英雄,政府的红人;不少地方,在发展经济的理念中,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走“先发展再保护”、“先污染后治理”的弯路。长此以往,环境污染是必然结果。
而之前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也小之甚小。2005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引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松花江污染事件震惊了世界,被称为建国以来最大的环境污染事故。然而,就是这样的一起无法用定量词来形容的特大污染事故,国家环保局只能开出100万元的罚单,而100万已经远远超过《环保法》规定的“最多只能罚款10万元”。同时吉化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于力,吉化分公司双苯厂厂长申东明等9名企业责任人员也只受到行政撤职、行政降级、行政记大过、撤销党内职务、党内严重警告等没有多少实质意义的党纪政纪处分。如此低的违法成本,难怪不仅不能对违法企业产生震慑作用,反而让非法企业钻了政策的空子,拥有了违法排污“通行证”。
此次江苏省盐城市首次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对违规排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2·20”特大水污染事件嫌犯、原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文标判处11年有期徒刑,是治理环境污染的一次重大进步,同时在惩罚性立法问题上实现了突破。然而笔者认为,无论是预防环境污染,还是污染后的处理,最重要的是以法律为准绳,依照法律的规定来确定事件的性质,依法规范地作出判断和处理。也就是说,为加大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惩治力度,1989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待改进和补充,应当逐步扩大环境诉讼的主体范围,将公众日趁增长的环境权益要求纳入规范有序的管理。同时,加重对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或个人的处罚力度,把人民群众担当环境污染的责任无条件地还给“制污者”,从根本上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