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将禁止在滇池流域2920平方公里的工业园区内,新建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炼汞、电镀、化肥、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等严重污染的企业和项目。
据了解,根据《昆明市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工业园区应当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场、中水设施、雨污分流等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不按照市政府统一规定的时限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将停止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排放废水项目的环评文件。
另外,五华、盘龙、西山、官渡主城建成区内的工业企业,将按照市政府统一规定的时限,在2012年12月31日以前实施异地搬迁改造,进入工业园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将按照市政府统一规定的时限,在2010年10月31日以前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洁能源。
据了解,工业园区的设立,应当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有利于当地特色产业的集聚,有利于资源的综合利用,有利于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集中治理,有利于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设立工业园区。《昆明市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将适用于昆明行政区域内经国家或者省、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