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林业发展的金融服务工作,拓宽农村抵押担保物范围,贵州省近日出台《贵州省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加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金融支持力度。
根据《实施意见》,商品林区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取得林权证的林地使用权等均可用于抵押贷款。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国有林权、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同意的集体林权和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共有林权,也均可用于抵押贷款。
林权抵押贷款期限最长可为10年,但不得超过抵押人拥有的林权使用剩余年限。
《实施意见》鼓励和支持各级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增加林业贷款贴息和森林保险补贴资金,建立林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或注资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由担保公司按照市场运作原则,参与林业贷款的抵押、发放和还贷工作。
对林业贷款发放比例高的农村信用社等县域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将根据其增加林业信贷投放的合理需求,通过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和适当延长再贷款期限等方式,提供流动性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