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昌农贸公司造纸厂废液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汾河,灌溉用水遭到严重污染,多次投诉也没人管。”这是来自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一位农民的举报信。中国环境报记者近日赶赴稷山县就此问题进行了调查,发现确有黄色的污水从这家造纸厂的排污口排出。
类似现象我们早已司空见惯。综观近年来查处的许多环境违法行为,或埋设暗管偷排,或污染物长期超标排放,或未经环保审批违法生产等。从中,我们不难发现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那就是当地政府部门往往“不知情”,由民众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投诉或新闻媒体曝光之后才发现并查处。
污染问题的根源当然在于排污企业,但是,一个地方的污染现象如果长期存在,就不能将责任完全推给企业了。如前段时间发生的紫金矿业污染事件,诸多媒体一直在追问紫金矿业为何迟报汀江污染事件问题。这固然值得追问,但不能忽视的是,紫金矿业污染事件迟报的第一责任仍然在地方政府。
“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那么,面对身边不断出现的黑水、黑烟现象,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这些地方的政府及官员对污染视而不见,能够容忍企业的超标排污行为?
笔者以为,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这些地方政府未真正树立科学发展观,重经济发展而轻环境保护,疏于履行环境管理职责,导致污染泛滥和生态遭受严重破坏。在一些地方,当地政府出于发展经济的考虑,往往纵容某些企业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行为;有的地方政府甚至为了招商引资自行制定“土政策”,置环境保护于不顾。
我国地方的环境保护由各级政府负责,基层环保的人事权和财务权都在地方政府手上,而上级环保部门对各地环保部门只有业务指导关系。正因为如此,地方环保部门由于受行政权限、技术手段、人员配备等限制,对于环境监控、管理往往力不从心,有时甚至不能有效行使法定职能,以至于出现环保局长写匿名信,顶得住的干部站不住等咄咄怪事。
从发达国家环境保护事业走过的路程看,良好的环境离不开政府的有效管理。因此,要有效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杜绝违法排污行为,就必须强化对地方政府全面履行环境保护公共职能的要求与监督,使我国的环境法律不仅成为管制排污企业的法律,而且成为防止政府环境管制失灵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