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抑制高耗能企业盲目发展,淘汰落后产能,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的转变,日前,市发改委和市物价局联合下发通知,决定自9月1日起,对我市48家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等限制措施。
根据《通知》要求,自9月1日用电量起,我市将对钢铁、水泥、焦化、造纸、印染等行业实行差别电价。限制类生产设备用电的加价标准为0.10元/千瓦时;淘汰类生产设备用电的加价标准,不分行业一律按每千瓦时0.40元执行。对能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电价。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超过部分的电量,在国家规定的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30元;超过限额且未达到一倍的,超过部分的电量,在国家规定的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10元。
据了解,本次我市将对48家企业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其中超能耗限额标准用能企业的18家,在国家规定的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10元;淘汰落后产能装置的企业30家,对其在关停之前实行淘汰类生产设备用电的加价标准,每千瓦时加价0.40元。(佘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