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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1)
 
http://www.paper.com.cn  2010-12-24 中国金融界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宏伟蓝图,作为一直以农村市场为主阵地的农村信用社,如何抓住机遇,迎接挑战,从战略的高度做好农村市场的布局,全面提升自身的综合竞争力,不断巩固和扩大农村阵地,真正实现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已成为当前农信社的首要任务。但农村市场又缺乏相应的农村金融担保和信用评级机构,抵押品的缺乏,始终是一个“瓶颈”问题。2009年政府出台了许多相关政策,把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新形势下破解“三农”问题、增加收入、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重大战略举措,农信社纷纷在尝试中,开办了林权抵押贷款新业务。

林权抵押贷款取得的主要成效。一是找到了破解“三农”融资难问题的有效途径,促进了林业产业化发展。二是实现了“三农”融资中抵押资产的突破,带动社会经济效益明显提高。三是促进了金融业与林业协调发展,改善了林业生态环境。四是林权改革稳步推进,维护了金融稳定和社会和谐。五是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启动,拓展了信贷投放领域。

林权抵押贷款在运行过程中,不断呈现出新的问题。近年来,农信社虽然在林权抵押贷款中不断发展壮大,却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部分用林权作为抵押的农户出现了无法正常还贷的现象,为确保债权,农信社将无法按期还贷的借款户诉讼到法院,然而,林权作抵押担保的案件存在一些法律边缘化的问题较为突出。目前,林权抵押贷款在大多数地方均有开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难题,业务发展过程中仍然面临诸多困难,亟需在理论和实践中认真研究。

一、林权抵押具体实施细则的法律法规的缺失

我国《森林法》《物权法》等法律对林权抵押也有一原则性的规定,但缺少具体的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作支撑。在林权改革这个大背景下,虽各省市在各自范围内制定了有关抵押贷款的管理办法,但在借款人条件及借款用途、抵押物等方面的规定各有差异,并不统一,或宽或严,不科学合理。而且这些规定大多停留在政策层面,尚未上升至法律法规,较大的影响了林权抵押存在的稳定性和实际效力。本人浅见为了促进林业经济的活跃发展,深化林权体制的改革,有必要尽快制定和实施有关林权抵押的法律法规,进一步补充完善林权标的物等现行法律规定尚有遗漏的问题,落实林权的可抵押性。

二、林权抵押的抵押权人多为金融机构,且许多地方农信社尤为甚多

农信社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支持“三农”,推进新农村建设,遵循政府的导向,是农信社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因此,在林权抵押贷款这个舞台上,首先看到的大都是农信社的身姿,难觅与农业导向性牵连不大的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影踪。林权抵押贷款本为林权权利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民事行为,应以市场化模式大规模推广开来,然而运行至今,期待商业银行的广泛介入仍存在于理想状态。因此,我们应当逐步以农信社带动商业金融机构的积极参与,使其看到林业信贷有利可图的一面,这种参与更需要整个林权大市场的建设和完善。

三、大量县市抵押登记评估机构未成立,或虽成立却缺乏监管,且评估、登记费用较高

林权抵押的顺利进行还信赖于一个可靠的评估体系,包括林木资产评估的专业队伍,中介及评估标准等等,由于资金、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等原因,许多县市抵押登记机构尚未筹建,或尽管已成立,却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减弱了林权评估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现实中低值高估,高值低估的现实屡见不鲜。而抵押登记部门却极不统一,手续也不够规范,制度化、标准化有待于改善。收费较高是二者均存在的问题,致使林权抵押的评估和登记工作无法达到应有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林权抵押登记的推展。县级以上的林业部门应尽快自己建立专业的林权评估机构或者鼓励、指引社会中介机构建立林权评估中心,同时林权抵押登记部门的设立也刻不容缓,这有利于保证抵押登记的公示效力,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而且在费用方面,政府自己组建和设立的登记部门应适当予以减免,以减轻林农负担。

四、林权作为抵押的风险保障、转移机制较为缺乏

根据物权法的解释,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灭失而得的赔偿金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在林权作为抵押物的情形下,林权的灭失很多是由于自然原因及不可抗拒因素,除了办理相关保险外,权利人往往得不到任何赔偿,因此林权是否办理了保险,尤其是否办理了森林火险、病虫害险等对林农风险较高的险种,在抵押权人决策借款与否时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林业保险还处于萌芽状态,许多保险公司不愿涉足貌似没有利润的林业,造成林权抵押贷款一道有利风险保障的缺失,这也为影响林权抵押推广的因素之一。因此政府应加大宣传,向保险机构展示林业保险中隐藏的经济利益,促使其积极探索森林保险业务,为林农申请林权抵押提供有力后盾。

五、林权改革配套措施的不完善,增强了林权抵押推广的难度

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在全国各地相继建立,这些中心的成立并不代表着林权转让市场就随此健全起来了,林木的交易权和处分权仍受到限制,抵押物变卖、拍卖的实现还受采伐政策的影响。政府应每年对林权转让市场提供一定数量林权采伐指标,保证抵押的林权能公开折买、变卖,不至于因政府的限额致使抵押权不能实现,丧失林权抵押作为担保物权的意义,加强对抵押人风险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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