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生态文明的21世纪,我们必须对林业的“生态产业”性质有清醒认识,对林业发展的“生态走向”树立坚定的决心,把林业的生态价值放到更高位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重而道远,我们必须以前瞻性眼光看待改革,从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的长远大计出发,牢牢把握改革方向,科学设计制度框架。
坚持生态效益优先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将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
林业作为最重要、最典型、最直接的生态产业,必须在生态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正是基于这一考虑,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确立了“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提出坚持“生态效益优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
林改要想取得成功,必须走出一条有自己特色的独特道路。这一特色,从根本上说,就是在鼓励林农发家致富、确保林农个人权益的前提下提升林业的生态效益,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为此,林改实践中必须妥善处理好这样一些关系:生态价值与经济效益、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公益与私益、集体与个体、管理与自主、计划与市场、栽种与砍伐、流转与稳定、利税与补偿等。
推进生态价值市场化
面向生态文明建设的林改,必须树立“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生态效益优先”的思想。当然,“生态优先”绝不是把生态效益和经济、社会效益对立起来,更不能以牺牲林农的个体利益为代价。而是要通过巧妙的制度安排,把林木的“生态价值”与林农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使林农不仅愿意经营林业,而且愿意按照有利于发挥生态价值的方式去经营,在个人发家致富的同时实现生态效益的增加,使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形成相互促进的正比例关系。
应当明确的是,要做到经济效益与生态价值的良性互动,仅仅“分林到户、确权到人”是不够的。虽然在通常情况下,林农从增加个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往往会种树意愿有所增强,但同时砍伐的意愿也会更强烈。而从纯粹“收益—成本”的角度考虑,产权也并不能保证任何情况下都能提供足够的种树激励。更重要的是,生态价值的增加和多种树并不完全等同。
要真正实现林农致富与林业生态相统一,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最终目标,必须从根本上扭转“产品有价、生态无价”思想,树立“生态林业”观念,把森林的“生态价值”客观化、货币化、市场化,并将之与林农的切身利益相挂钩。对此,在林业发展思想上要有四大转变:
一是从“有形到无形”,即不仅材干、果实、花卉、根茎等有形产品有价,而且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调节气候、清除二氧化碳、保持生物多样性、平衡生态系统等“无形产品”也可以定价并能够给种植者带来实际利益。
二是从卖“死”到卖“活”,即不仅被砍伐的或脱离主干的林“产品”有价,而且林木“活着”本身亦可以有价和买卖。
三是从“积极价值”到“消极价值”,即从只考虑把林木产品作为商品进行市场交易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到把因保障生态安全、消解自然灾害所避免的经济损失也计算在林业价值内,并以此作为生态补偿、税费调整的依据。
四是从积极经营到消极维护,即林业的发展不一定意味着树木的大量栽种和砍伐,而可以是消极地、顺其自然地生长。林农致富也不一定要亲力亲为,通过国家补偿使其“不作为”以换取森林的休养生息有时也有必要。要逐步减少林农的“靠林吃林”。通过生态补偿、工业化和向城镇迁移的方式使一部分林农逐步退出林区,减少林业发展的经济压力,使更多森林获得自然生长的空间。
从“生态价值市场化”的角度考虑,林改实践应坚持四项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由于生态价值的“无形性”,生态价值的市场化无法依靠经济规律自然而然地实现,必须依靠政府的强力主导建设一个“虚拟市场”。另外,对传统林业的发展而言,无论是市场构建、评估作价、信息服务、行业组织,还是各种财税支持,都离不开政府尤其是林业部门的引导和配合。
二是公众参与。林业关系林农切实利益,林业的发展归根结底要靠林农。能不能调动林农积极性,是林改成败的关键,而各项政策、制度的制定,也必须要从根本上符合林农利益,并确保广大林农的知情和参与。
三是市场为主。林改主要应通过市场手段尤其是财税手段予以调控和管理,如各类补偿、补贴、税收豁免、转移支付、财政补助等。只有通过财税手段,在充分保障林农权益的情况下进行改革,才能真正获得林农支持,缓解改革的“震荡”。
四是因地制宜。林业具有极强的地方性特色,不同地区不同山林的不同森林,各有其特点,自然立地条件差异、林业所有制差异、森林用途差异、地区经济水平、林业产业化水平等都将导致地区林业的角色和定位的差异,并因而具有不同的发展期望和制度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