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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亟待政府和民间联动
 
http://www.paper.com.cn  2011-01-21 南方都市报

这是一起奇特的案件:贵阳一家造纸厂的老板从没想过,因为自己企业偷排污水,远在北京、看上去和排污并无利害关系的中华环保联合会会将自己告上法庭。近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造纸厂立即停止排污。我国第一起进入审判程序并且环保组织诉求得到法院支持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此诞生,从而引来了各界热议。

所谓“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社会团体、组织、公民个人,根据法律,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判决的效力也不仅局限于诉讼当事人,对案外所有具有原告资格的人都有约束力。尽管由于国家立法层面的欠缺,公益诉讼的相关法律问题在法学界还有争议,但公益诉讼的概念早已被几个著名案件所激活,如一位法学博士诉“全国牙防组认证”欺诈案、中国政法大学一位研究生诉北京铁路局用餐不开发票案等。然而在环境领域,公益诉讼却姗姗来迟。

此前,在无锡、云南等地,法院也曾受理了两三起环境公益诉讼,但几乎都有两个共同特点。一是原告多为地方环保局等国家机关,二是均以调解而结案,没有进入审判程序。如果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都是环保局等国家机关,那么一个顺理成章的疑问是:按照法律之授权,这些机关本来具备足够的行政力量对环保违法行为进行制约,为什么还要提起公益诉讼?显然,环保局等国家机关不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最佳主体。环境公益诉讼捍卫的是公共利益,诉讼的过程就是张扬公义的过程,如果没有控辩双方的交锋而以调解结案,则意味着这种公共利益似乎也可以“商量”和“打折”,这与公益诉讼欲达成的目标也有一定距离。

从这两点来看,现在贵阳的这起判决意义非同凡响。由民间环保组织出面起诉,这种利害的不相关性正好彰显了“公益”的价值,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并最终胜诉,对整个环境公益诉讼事业来说,都是一次难能可贵的司法实践。

在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环保违法事件层出不穷的现实之下,民间环保组织选择一个博弈力量相对弱小的小造纸厂做被告,或许会被讥为“选择性讼诉”,就像媒体说的“抡起大棒打蚊子”,但其实更是一种策略乃至智慧。损害环境公益事甚多,民间环保组织势必无法一一起诉,环境公益诉讼因此必然就是一种选择性诉讼,而环境公益所要追求的目标并不是让某个具体的当事人受到惩罚,而是借个案拟对所有危害环境的行为产生一种法律威慑和道德压力,环境公益诉讼的“选择性”特征显然并没有对这一目标造成损害。当然,可以认为,如果环境公益诉讼所要针对的对象更具博弈能力,其造成的环境危害更为恶劣,像贵阳这样的诉讼结果肯定更能振奋人心,但这是一种理想化的路径,与其明知扬起的“大棒”可能会打不到想打的“老虎”身上,不如先打下几只“蚊子”,至少可以造成一点声势,也可以为未来的打“老虎”积累一点经验。

环境公益诉讼能走多远,能不能从刚刚起步的打“蚊子”一跃成为打“老虎”?需要国家立法的跟进,更需要权力部门的支持。2010年紫金矿业发生特大污染事故并受到地方环保部门处罚后,重庆的一家环保团体曾向环保部发出行政复议申请书和建议书,认为地方环保部门认定损害数额过少、处罚过轻且未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要求环保部撤销这一决定重新查处,并建议环保部代表国家提起索赔诉讼。遗憾的是,2010年年末,环保部以地方环保部门的处罚决定与重庆这家环保团体没有利害关系为由驳回了行政复议申请。用专家的话说,有的环保部门对民间组织代表国家提起环境诉讼的态度“还比较暧昧”,“甚至逃避”。在保护共同家园的问题上,国家机关和民间组织理应相互补充并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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