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提出“十一五”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国务院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发布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做出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采取强化目标责任、调整产业结构、实施重点工程、推动技术进步、强化政策激励、加强监督管理、开展全民行动等一系列强有力的政策措施,付出艰辛努力,节能减排取得显著成效。“十一五”期间,全国单位GDP能耗下降19.1%,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减少14.29%,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减少12.45%,完成了“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节能减排的成效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
一是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十一五”期间,我国以能源消费年均6.6%的增速支撑了国民经济年均11.2%的增速,能源消费弹性系数由“十五”时期的1.04下降到0.59,缓解了能源供需矛盾。
二是扭转了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阶段能源消耗强度和污染物排放大幅上升的势头。“十五”后三年全国单位GDP能耗上升了9.8%,全国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分别上升了32.3%和3.5%;“十一五”期间,全国单位GDP能耗下降了19.1%,全国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分别下降了14.29%和12.45%。
三是促进了结构优化升级。重点行业先进生产能力比重明显提高,大型、高效装备得到推广应用。2009年与2005年相比,电力行业300兆瓦以上火电机组占火电装机容量比重由47%上升到69%,钢铁行业1000立方米以上大型高炉比重由21%上升到34%,电解铝行业大型预焙槽产量比重由80%上升到90%,建材行业新型干法水泥熟料产量比重由56.4%上升到72.2%。
四是推动了节能技术进步。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均有较大幅度下降,能效整体水平得到提高。2009年与2005年相比,火电供电煤耗由370克/千瓦时降到340克/千瓦时,下降了8.11%;吨钢综合能耗由694千克标准煤降到615千克标准煤,下降了11.4%;水泥综合能耗下降了16.77%;乙烯综合能耗下降了9.04%;合成氨综合能耗下降了7.96%;电解铝综合能耗下降了10.06%。
五是环境质量有所改善。根据113个环保重点城市空气质量监测,2009年达到二级标准以上的城市比例由2005年的42.5%上升到67.3%;地表水国控断面劣五类水质比例由2005年的27%下降到18.4%;七大水系国控断面好于三类比例由2005年的41%上升到57.3%。
六是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做出了重要贡献。“十一五”通过节能提高能效少消耗能源6.3亿吨标准煤,减少二氧化碳排放14.6亿吨,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也体现了我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在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大大超出预期、高耗能行业增速过快、产业重型化趋势没有改变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战胜雨雪冰冻和地震等多起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取得的,实属来之不易。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是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措施。
“十一五”期间,各地区、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政策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大力推动落后产能淘汰工作,圆满完成了“十一五”确定的目标。预计上大压小、关停小火电机组7200万千瓦,淘汰落后炼铁产能12172万吨、炼钢产能6969万吨、水泥产能3.3亿吨等,在关闭造纸、化工、纺织、印染、酒精、味精、柠檬酸等重污染企业方面都取得积极进展。主要政策措施:
一是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加大奖励惩罚力度。每年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市、县和具体企业。对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在资金、土地、融资等方面给予倾斜,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给予奖励。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
二是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制定实施主要用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达不到能耗限额标准的落后产能坚决予以淘汰。切实加强对落后产能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标准、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的监督检查。
三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落后产能企业成本。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提高土地使用价格,实行差别电价,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对超过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价格政策。
四是确保社会稳定,高度重视职工安置工作。研究制定职工安置措施,认真落实安置政策,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手段,促进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