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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诉美反倾销反补贴案获WTO支持
——中国希望美方尽快执行世贸组织的裁决  
 
http://www.paper.com.cn  2011-03-31 法制网——法制日报

记者3月29日从商务部获悉,3月25日,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在日内瓦召开例会,通过了中国诉美国反倾销和反补贴(简称双反)措施世贸争端案上诉机构报告。上诉机构支持了我国在公共机构和双重救济等核心诉点上的立场,推翻了此前专家组的有关结论,裁定美涉案的4起双反措施违反世贸规则。  

3月11日,世贸组织上诉机构发布了中国诉美国双反措施世贸争端案裁决报告,支持中方有关主张,认定美方对中国产标准钢管、矩形钢管、非公路用轮胎和复合编织袋采取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以及“双重救济”做法,与世贸组织规则不符。  

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就此发表谈话指出,此案是中方运用世贸规则维护权益的重大胜利,也会极大增强世贸成员对多边规则的信心。希望美方尽快执行世贸组织的裁决,改变对中国出口产品采取的错误做法,确保公平贸易环境,维护中美经贸关系稳定健康发展。  

四起案件“打包”申诉

新闻回放  

所述4起案件,正是美国2006年11月对我铜版纸发起反倾销、反补贴的双反措施后,发生的第二、三、四、五例案件,这4起案件由商务部于2008年12月9日,“打包”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申诉。  

据了解,美国商务部在该4起双反案件中,认定中国商业化运作的国有企业构成了所谓的“公共机构”,并认为中国国有企业提供原材料构成政府“财政资助”。  

2009年3月4日,世贸组织正式就此案设立专家组,展开调查。  

2010年10月22日,专家组发布调查报告,部分支持中国主张。同年12月1日,中国正式向世贸组织上诉机构提出上诉。 

2011年3月11日,世贸组织上诉机构发布了中国诉美国双反措施世贸争端案裁决报告,支持中方有关主张。  

裁决报告否定了专家组此前对“公共机构”作出的定义,推翻了专家组在此基础上作出的判定。认定美国商务部将中国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定义为“公共机构”,并据此采取“双反”措施的做法与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不符。 

在“双重救济”问题上,上诉机构同样推翻了专家组此前判定,支持中方的主张。上诉机构认为:美国商务部对中国产品在基于非市场经济方法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同时采取反补贴措施,存在“双重救济”的情形,进而导致对来自中国的产品不当征收反补贴税,与世贸组织规则不符。  

判例价值影响深远   

据业内人士介绍,美方在公共机构认定方面,把我国的国有钢厂、国有商业银行等都认为是政府公共机构。美方认为,即便中国钢厂购进焦炭、钢坯等原料来自民营企业,但生产所使用的水电煤气因为来自于国企的供应,所以都算作是国家补贴。中国的企业获得国有银行的贷款,也被作出一样的判定。  

知名反倾销法律专家、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程宝库教授认为,美国商务部将中国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定义为“公共机构”,并据此采取“双反”措施,这种做法与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不符。因为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定义中,公共机构是指执行政府公共政策的机构,若想将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认定为“公共机构”,不能简单地根据这些企业和银行股权的所有制性质,而要看它们的经营目的。中国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都是以追求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实体,当然不应该被认定为“公共机构”。  

据了解,在此案中,薄壁矩形钢管的中国涉案企业,被判定2.17%至200.58%不等的补贴幅度,以及249.12%至264.64%不等的倾销幅度;标准钢管中国涉案企业的反倾销、反补贴终裁税率,更分别高达69.20%至85.55%不等,和29.57%至615.92%不等。不少对美出口企业直言,这种条件下产品出口美国不可能不亏损。  

对此,程宝库认为,“双重救济”属于过度救济,美国商务部对中国产品在基于非市场经济方法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同时采取反补贴措施,当然存在“双重救济”的嫌疑。早在关贸总协定时代,基于非市场经济方法采取反倾销措施不得同时采取反补贴措施,就已经成为公认的准则。近年来一些WTO成员方企图推翻这一准则,引起了我国政府和学者的高度关注。上诉机构的裁决,显然是对这一准则的“司法”肯定。  

根据美国反倾销的一般调查程序,美国商务部首先对美国企业的申诉进行初裁,若初裁损害成立,商务部将对中美的生产商、进口商、中国的国有银行以及政府相关部门进行问卷调查,做出最终裁决。中国企业若不满,可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上诉,或到世界贸易组织申诉。  

据程宝库介绍,在双反案频出后,中方的应对同时走了两条路线。一是像河北兴茂轮胎公司那样,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质疑双反的合理性,二是由政府部门出面,向WTO进行申诉。现在看来,两条线都有了不错的结果。  

业内知名反倾销专家、北京环中律师事务所的王雪华律师认为,美国商务部除针对前述四项产品采取双反措施外,近年来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了二十余起双反调查,其做法基本无异。此次世贸组织上诉机构针对中方提出的上诉申请作出的裁决,或可在未来美方提出、判定案件时产生影响。因为作为一个判例法国家,中方诉美双反案最终取得胜利,将被引为先例。  

因此,这也成为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裁定美国商务部(DOC)应撤销“兴茂轮胎案”的反补贴法令以来,中国反对美国双反措施争端的又一次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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