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论上讲,淘汰落后产能的确是市场行为。但是,只有当市场建立起来的一些外部约定,比如节约能源、降低污染等都能被大家遵守的时候,市场的优胜劣汰作用才能发挥出来。
我国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尚不完善。随着工作的进一步推进,一些行业淘汰的产能规模将更大,涉及就业人数更多,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也加大。
落后产能的界定标准发生了变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淘汰标准提高,部分行业落后产能有所增加
记者:近期,工业和信息化部向各省(区、市)下达了2011年18个工业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为什么总体上看比去年有所增加?
朱宏任:落后产能的界定标准这两年发生了变化:以往落后产能都是按照能耗高、污染重等原则以规模界定,现在则更多参照并依据更严格的环保、能耗指标。目前落后产能的界定标准是全国统一的,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只是在淘汰时限上可以略有放宽,而发达地区则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高的淘汰标准。
从今年的具体目标任务上看,与去年相比,炼钢、铁合金、电石、电解铝、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水泥、平板玻璃、造纸等10行业分别增加了218%、29%、92%、77%、149%、141%、198%、46%、301%和72%,增幅较大;炼铁、焦炭、酒精、味精、柠檬酸、制革、印染、化纤等8行业分别减少了11.6%、12%、37%、56%、15%、67%、45%和37%。
有些行业目标任务有所增加,一是因为各地高度重视,加大了工作力度。二是淘汰标准提高,如水泥磨机淘汰标准由直径2.2米提高到了3米等,使一部分原来未列入淘汰的产能进入了淘汰行列。三是2011年底是一批落后产能的最后淘汰期限。
部分行业目标任务减少主要是由于这些行业淘汰的标准没有明显提高,剩余的落后产能已经不多。如制革、印染、化纤等行业,绝大部分落后产能已在“十一五”期间淘汰。
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的,未来可能还要增加一些行业,比如铅酸蓄电池等。
我国市场机制还不完善,淘汰落后产能需要政府部门进行干预
记者:市场本身就有优胜劣汰的功能。我们淘汰落后产能可不可以完全依赖市场机制?政府为什么要进行干预呢?
朱宏任:从理论上讲,淘汰落后的确本应是市场行为。但是只有当市场建立起来的一些外部约定,比如节约能源、降低污染等都能被大家遵守的时候,市场的优胜劣汰作用才能发挥出来。
而目前我国市场机制还不完善,节能指标有了,但执行还不够好。目前资源型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尚不完善,环保、能耗、劳动等执法尚需加强,企业使用资源、能源、环境、土地、劳动力的成本并没有充分体现,这就造成一种情况,即有些高能耗高污染的企业,由于没有节能减排方面的成本,在价格上有很大优势,产销两旺,造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政府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积极推动淘汰落后产能,起到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
实际上,政府在推动淘汰落后产能的过程中,也是在积极运用市场化的运作方式。
比如,很多省实施了差别电价,对能源消耗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加之资源税改革、环保监管、能耗监察、安全检查等限制落后产能生产的政策措施力度加大,落后产能使用资源、能源、环境的成本增加,致使落后产能生产环境变化,企业面临亏本,不少企业开始主动淘汰落后产能。
国家还设立了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一些地方也设立了奖励资金,鼓励企业提前或按期淘汰。浙江省在前几年推动淘汰水泥落后产能过程中,就根据要达到的目标确立了一个三年淘汰的时间表。如果企业用一年就提前完成全部淘汰任务,便可以获得政府奖励资金;如果用两年完成淘汰任务,也可以获得奖金,但数额少一些;如果三年完成淘汰任务,就得不到任何补贴;如果逾期未完成淘汰任务,企业就要遭到处罚。这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淘汰落后产能的做法,推动浙江省顺利完成了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任务。
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把政府“有形的手”和市场“无形的手”结合在一起,常常能发挥事半功倍的效用。
淘汰落后产能涉及资产损失、债务处理、就业、地方经济发展等问题,工作难度进一步加大
记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执行起来是否有一定难度?我们将如何保证淘汰落后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朱宏任:目前淘汰落后产能的任务仍很艰巨。初步分析,预计“十二五”期间仍需要淘汰7000万吨炼铁、2.5亿吨以上水泥、600万吨铁合金、4000万吨焦炭等落后产能。
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难度也很大。淘汰落后产能涉及资产损失、债务处理、职工就业、地方经济发展等问题,而我国落后产能的退出机制尚不完善,思想认识和政策措施也还没有完全到位,随着工作的进一步推进,一些行业淘汰的产能规模更大,涉及就业人数将更多、资产也更大,对地方财政收入和就业的影响也加大,工作难度进一步加大。
为了推进淘汰落后产能,部际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比如,工信部和环保部提高了部分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行业准入条件和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为防止新增落后产能,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不审批、核准、备案“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财政部、工信部、能源局加强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引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督促地方落实职工安置政策等。
为保证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我们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法律、经济措施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促使落后产能退出,并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落实责任制。我们还将督促各地尽快将今年各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企业,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和主流媒体公布今年需要淘汰的落后产能、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及企业名单,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在各地公告的基础上,近日我部也将公告全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我们认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是很重要、很有效的方式,已成为促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重要力量。
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18个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为:炼铁2653万吨,炼钢2627万吨,焦炭1870万吨,铁合金185.7万吨,电石137.5万吨,电解铝60万吨,铜冶炼29.1万吨,铅冶炼58.5万吨,锌冶炼33.7万吨,水泥13355万吨,平板玻璃2600万重量箱,造纸744.5万吨,酒精42.7万吨,味精8.3万吨,柠檬酸1.45万吨,制革397万标张,印染17.3亿米,化纤34.97万吨。
上述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中,河北、河南、山东、山西等省炼铁、炼钢、焦炭、平板玻璃、造纸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河北、山西、辽宁、浙江等省水泥行业淘汰落后任务较重;湖北、山东、浙江等省印染行业淘汰落后任务较重;湖南、内蒙古、贵州等省(区)铁合金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