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将设立专章对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做了规定。
据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福建饮用水源的保护虽然走在全国前列,但近年来一些流域发生的水污染事件也给福建敲响了警钟,为堵住福建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方面的漏洞,应对其立法予以保护。对此,条例(草案)设立专章予以规范。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置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必要的隔离设施。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或其他污染物。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印染、造纸、制革、电镀、化工、炼油等建设项目以及产生含汞、镉、铬、砷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
此外,条例草案还规定,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所在地县级政府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下游地区通报。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的,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污染状况、应急措施和恢复供水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