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城晚间公告称,公司于2012年1月18日收到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10份《执行通知书》([2012]锦执字第00004号至00013号)。其内容为: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2011)锦民初字第00048-000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本院决定,限你单位于2012年2月10日前履行完上述法律文书对你单位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
根据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通知书》,公司要偿还所欠锦州金信典当有限公司债务合计40525万元。如果公司的货币资金不足以清偿,锦州金信典当有限公司对判决所涉及的抵押物具有优先受偿权。公司将对抵押物以评估价值为基础进行处置,处置净损益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将产生影响,具体数额待处置完毕后方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