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于集体林业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发展体制不顺、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严重制约林业生产力发展因素的存在,林业发展“大资源、小产业、低效益”局面难以破除。2003年中央启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实现“山定权、人定心、树定根”。这一顺应时代发展规律和潮流的又一伟大创举,成为打破这种困境的最大亮点。
2007年,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全局高度,作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通过改革,把25亿多亩集体林地承包到户,把数万亿林木资产落实到户,把林业经营变成农民的创业平台,拓展农民就业增收的新空间,实现“还山于民、还权于民、还利于民”。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家庭承包经营从耕地拓展到林地,是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是调动亿万农民积极性、构建绿色生态屏障的重大举措,是农村生产关系的一次大变革,是农村生产力的又一次大解放,与农村土地承包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
我国69%的面积是山区,56%的人口生活在山区。森林是山区最大的资源,林业是山区的支柱产业。加快山区发展,最大的潜力在山,最大的希望在林。全面推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于发展现代林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目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明晰产权、确权到户”的主体改革任务已基本完成,各项配套改革正在稳步推进。改革极大调动了农民发展林业的积极性,极大释放了林地蕴藏的巨大潜力。广大农民掀起了耕山种树、兴林致富的热潮,呈现出森林资源和生态效益增加、农民增收、林业经济增长的可喜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