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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为何难以惠及民营出版业
 
http://www.paper.com.cn  2012-04-16 中国文化报

  “民营出版业应享受国有出版业同等的待遇。”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民进中央副主席朱永新呼吁对出版业加大财税优惠政策扶持力度。在朱永新看来,尽管国家已给予民营出版业政策扶持,但与国营出版业无法相比,未享受到同等的“国民待遇”。

  民营出版业的税负情况究竟怎样?税收优惠政策为何没有惠及民营出版业?民营出版企业家对此又如何看待?问题究竟出在何处?

  多种税费导致压力巨大

  北京凤凰壹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壹力”)的业务范围贯通整个图书供应链,其财务总监李钰给记者举例演算了一本书所要缴纳的税款和支出的成本:假定一本书定价100元,按60元的价格批发,就需要计提销项税6.90元。制作过程中,成本费用的项目有纸张、印刷、装订、制版、稿费、编辑费、审稿、宣传费……这些项目中,只有一部分是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销项税的,稿费等都不能抵扣。

  “对于稿费等人工费用,超过800元的支出,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尽管说是代扣代缴,实际上羊毛出在羊身上,无形中就会推高费用的税前金额,最终还是由出版企业承担。”李钰表示。

  类似凤凰壹力这样的民营出版公司还要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及一些地方性基金。记者了解到,即使向国外购买版权,同样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最终这些税费还是加到了图书的成本里。而另一个事实是,近几年,图书的定价总体上并未有所上升。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文化企业财务总监说出了自己的困惑:“企业的经营环境是复杂的,很多方面无法完全照搬规定执行,比如说一些零星的支出,如职工食堂在菜场买菜,完全无法取得税务发票,但是税法要求这样的支出不能税前列支,大大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高税负对凤凰壹力造成的压力还是比较大的。”李钰解释道,原因在于,成本项目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不能抵扣销项税的,使得增值税的税负偏高。尽管国家为了扶持图书出版业,对图书销售制定了13%的低税率,但是随着人工费用(包括版权)的逐年上涨,其占成本总额的比例不断提高,使得税负也越来越高。

  难以享受增值税返还优惠

  当前,我国的增值税税率分为3档: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零税率,图书、报纸、期刊适用增值税率13%。但对图书出版业来说,13%的税率仍然偏高,减负的呼声一直未停止。

  “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表现在国有出版业在转企改制后出版环节先征后返、基层新华书店销售环节先征后返,而对于民营书业没有先征后返的优惠。”北京双螺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阮中强表示。

  财税[2011]92号规定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以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等出版物可享受出版环节100%先征后退的优惠;按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图书和期刊以外的其他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财税[2011]92号是财税[2009]147号的延续,执行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以复旦大学为例,依据财税[2009]147号、[2011]92号后,该社每年可获得600万元的增值税返还。有了这些资金补充,增加了企业的经营实力。

  值得注意的是,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具有相关出版物的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民营出版企业尚不在优惠范围内。

  朱永新建议,将增值税先征后返的范围扩大至发行、印刷及物资采购环节。“目前出版并没有对民营书业放开,国家应针对实际情况进行认真调研。如果正如朱永新所建议的那样,将返还范围扩大至发行、印刷及物资采购环节,整个链条上各个环节的压力减轻了,民营出版企业就能从中受惠。”阮中强说。

  所得税优惠期短、力度小

  为鼓励和帮助国有出版单位顺利转企改制,国办发[2008]114号、财税[2009]34号明确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9]34号优惠期至2013年12月31日结束。记者了解到,自实施以来,效果明显,以人民文学出版社为例,2009年转企改制,正好赶上政策优惠期,近3年优惠税额合计3300万元,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其实国家政策针对转企改制之外的新办文化企业有过财税优惠支持。财税[2009]31号和财税[2005]2号明确规定,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期限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

  李钰所在的凤凰壹力成立于2011年3月,超出了对新办文化企业的税收优惠时间,因此无缘享受税收优惠。此类优惠政策时间短、力度小,并没有减轻民营出版企业的负担,而且很多民营出版企业对政策并不敏感,抱着“靠政策不如靠自己”的想法在市场上打拼。阮中强指出,民营图书发行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负担相当重,建议在税收上能有一些减免,让图书发行企业能够良好发展,才有益于整个行业的发展。

  北京双螺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2011年一共缴纳120多万元税费,公司在市场上摸爬滚打了七八年,已经建立了良好的市场口碑,打造出了一套成熟的图书出版商业模式,并积累了一定的资本。“虽然目前公司回款良好,成本控制住了,库存压力也不大,能承受当前的税负,但从长远来看,如此高的税费对公司长远发展造成的压力不能小视。”

  法律地位缺失下的税收环境

  “那时,民营出版业只是一个现象。”相信不少民营出版企业家会有这样的感慨。民营出版企业并未取得国家认可的合法地位一度是困扰其发展壮大的根本原因。

  江苏可一出版物集团董事长毛文凤在2008北京图书订货会高层论坛上发表演讲时指出,“在现有的新闻出版管理体制下,谈民营出版业有些言过其实,因为在中国,民营出版业并没有真正得到新闻出版法规意义上的认可。”那时,中国的民营出版业与出版社的合作模式只是得到了主管部门的默认,还没有正式通过法律予以确认。“民营出版公司没有一个合法的身份上,从根本意义上说,民营出版公司就是一个盲流的黑户。”毛文凤感叹道。

  政策的缺失与法律的空白导致了民营出版企业的税收失控问题。毛文凤曾指出,民营出版业从一开始与国有出版社合作,从选题策划上的支付稿费到安排印刷上的印刷费,或者说向出版社支付租型费,从严格意义上说是不允许的。

  那么,民营出版企业怎么去支付这些费用呢?“很多民营出版企业,由于不能支付稿费、印刷费、租型费,只能通过收缴书店的现金不走账,然后支付稿费、印刷费等费用。很多销售过亿码洋的出版公司,居然账面流水不到1000万元。”

  毛文凤表示,这种做法的结果是,一方面使大量的书业税收流失;一方面民营出版公司始终不能把自己的销售、财务数据放到阳光下梳理,即便有一些出版公司给出数据,也会加一个发行码洋的限定,生怕染上买卖书号之嫌,让政府看不到民营书业的规模。

  一年以后,国家才开始为民营出版业正名。2009年4月6日,新闻出版总署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其中第14条承认了非公有出版工作室是“新兴出版生产力”,民营出版才正式取得合法地位。据此,毛文凤认为,中国民营出版业迎来了发展的春天。

  让税收惠及更多民营公司

  “帮助中国民营出版业迅速地站到和国有出版业同等的起跑线上。”毛文凤的愿望或可实现,但这也是中国民营出版业需要自身努力突围的困境。

  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大多只针对转企改制的国有出版单位,“民营出版企业却与之无缘,不能不说是一个很大的遗憾。”李钰告诉记者。凤凰壹力的成立有一个政策前提,即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承认民营出版业的合法地位,鼓励国有出版业与民营出版业合作。2011年3月,凤凰壹力由江苏译林出版社有限公司与北京鹏飞一力图书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到目前为止,它并未享受过任何税收优惠和资金补贴。

  有数据显示,民营出版业占领了国内畅销书市场上70%的占有额,已经有相当一批民营出版企业在市场上奠定了自己的地位。只要政策因势利导,不难预测,未来民营出版业将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在我国,民营资质的出版商和书店很少能获得政策的垂青。”业内人士认为。民营出版企业打江山并不容易,政策难以惠及民营出版业的原因,还在于民营出版业并不具备国有出版业所具有的出版资质,只能与出版社合作,进行书号买卖交易。

  “首先要确认民营出版企业的身份与资质,给予出版资质。确定出版资质后,享受出版资源,选题报批,批准后由新闻出版部门发放书号,若违规则吊销出版资质,禁止职业进入。同时,准许其享受国民待遇,可以申请重大项目基金和项目补贴,可以享受其他出版机构同等的财税优惠政策。”朱永新建议。

  阮中强希望,政府允许出版商对于因销售退货造成的损失调整利润率,并对存货造成的损失减税或免税。

  李钰告诉记者:“希望国家针对出版业的优惠政策可以做到一视同仁,让民营出版企业可以与国有出版企业一样享受税收优惠,做到公平竞争。此外,对图书销售的增值税以及版权贸易的营业税,均需要减免才能有利于图书出版行业的更好发展。”

  民营出版业获取合法地位只有短短两年时间。毛文凤希望国家能加快民营出版企业出版经营层面的政策制定,与工商、税务、银行等管理部门协调,在税收政策、资金引进等方面给予民营出版企业大力扶持,使中国民营出版企业可以和国有出版社一样,从账面上合法支付稿费、印刷费等出版成本,可以享受国有出版业在出版、发行上的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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