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记者从西藏自治区统计局了解到,做好西藏文化产业统计监测工作,全面、客观、准确、及时地反映西藏文化产业发展状况,推动文化产业成为西藏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新的特色支柱产业,自治区统计局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研究制定了《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统计的方案》,要求从今年开始对西藏文化产业进行统计。
据了解,根据国家统计局印发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国统字〔2004〕24号),我国的文化产业界定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体。文化产业的统计对象是上述集合体内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仅指非文化法人所属)和个体经营户。统计范围涉及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文化用品制造、乐器制造、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家用视听设备制造和工艺美术品制造等6个中类(内含25个小类)和文艺创作与表演、新闻业、图书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制作与发行、广告、会议及展览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等74个小类(简称为80个中小类)。在74个小类中,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机制纸及纸板制造、手工纸制造、信息化学品制造、知识产权服务、专业性社会团体等17个小类只含有部分文化活动。
自治区统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文化产业的统计内容分为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状况、就业人员状况、补充指标四大类。自今年开始,自治区统计局将会同自治区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全区文化产业统计公报,并负责对文化产业相关部门数据的整理汇总,计算全区文化产业GDP,负责撰写《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情况年度报告》。“近期,我们将邀请国内知名统计专家,加强对西藏统计人员的培训,提高统计工作能力,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同时,我们将及时研究解决文化产业统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将文化产业统计纳入日常工作。”该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