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渭河水资源应优先满足生活用水
条例草案规定,渭河流域水资源应优先满足生活用水,合理安排生产用水,维持合理生态用水。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渭河流域水资源进行宏观调配。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应根据实时水情、雨情、旱情、水库蓄水量以及用水情况,下达实时调度指令。渭河流域取用水应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严格控制新增用水。用水单位也应采取节水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饮用水保护区内禁设排污口
条例草案规定,渭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二级保护区。保护区需由所在地县级政府设置标牌、界桩;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在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内,禁止新建水泥、造纸、果汁、印染、淀粉、电镀等耗水量大、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流域内设区的市县政府应建设污水处理厂,提高城镇污水的集中收集率和处理率。
建立水污染补偿制度 禁止河道采砂
按照“谁污染谁付费、谁破坏谁补偿”的原则,建立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制度。排放单位向渭河干流和支流河道直接排放的污水,不得超过排放标准或者经核定的排放总量。
条例草案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渭河采砂。禁止将建筑、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倒入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垃圾填埋场。
擅自采砂最高罚款50万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草案规定,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或未通过验收,擅自将主体工程投入试运行的,将按日计罚,每日罚款额度为1万元。违反条例擅自采砂,最高罚款50万元,并没收非法所得。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伪造排污许可证、持过期排污许可证或排污许可证已被撤销、吊销、注销,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最高处以1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