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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法律环境应该有助于市场的成长
 
http://www.paper.com.cn  2012-08-10 百道新出版研究院

  近日,加拿大最高法院连续发布的五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版权裁决被指责让技术公司和版权资料的使用者占了便宜。事实是,通过简化版权结算流程、简化版税结构、降低法律费用和交易成本、拉动数字产品销售,以及让加拿大的数字内容市场变得更具竞争力的方式,这些裁决将促进在线内容市场的发展。

  首先是一个在教育领域的版权案件,《金融邮报》(Financial Post)主笔Terence Corcoran称之为对版权法发起的一场猛然袭击,将为全国的学校课堂带来一股创新之风。因为这些新的版权规定将为老师和学生们提供必要的喘息空间,让他们能公平合理地利用那些受版权保护的材料。学校方面很有可能将沿用一个趋势——停止实行之前的集体的、无限制的授权规定,提前推行法院所作出的最新裁决。但是,在某些复制行为已远超出可被接受的公平交易行为的情形下,机构则反而会选择使用一些市场导向型的解决方案,例如订阅用户数据库和从作者或出版商那儿获得直接授权。

  事实上,法院发现,并未有证据表明教师在学校影印教学资料的行为与所谓的教科书销量下滑的事实有着直接的相关性。因此也就没有理由相信,法院的裁决将会使加拿大市场中的可供图书数量变少,况且这一体系在美国已经非常完好地推行了数十年。

  在另一个案件中,最高法院的裁定与其针对教育领域中所涉及的版权问题所作出的裁决是一致的:网络音乐服务提供待售音乐商品试听的行为属于一种公平交易行为。同样地,对于一个交易是否真正“公平”这一重要问题,法院也设定了一个比较容易达到规定标准的低门槛。由此,最高法院已经相当靠近美国具有灵活性的“公平使用”原则——这条原则在很大程度上促成了加拿大的这个南部邻国的在技术上的创新能力和在商业上的非凡成功。直到现在,加拿大企业还面临着一些有碍于创新的法律障碍,而这些障碍在美国是不会存在。

  另一个基础性的问题是,一个数字内容发行商同在实体商店销售副本的商家或者运送副本的快递公司,在所支付的费用上是否应该有所区别。版权委员会(Copyright Board)和联邦上诉法院(FederalCourtofAppeal)认为,网络发行商需要支出两项费用:其一用于制作副本,其二用于副本传送。最高法院聪明地将这些问题作为一个在技术上在线和离线销售的中立性问题来处理,从而降低了重复和低效。

  音乐创作人同教科书出版商一样,并没有因为最高法院的裁决而陷入困境。在涉及到网络音乐服务的案件中,法院区分了下载和流媒体的概念。下载——相当于唱片商店销售行为的数字化——依然是要求付费的,但是需要基于一个涵盖了音乐作品制作的收费方案。在线流媒体更像是传统的广播或电视节目,因此传统的表演版税依然适用于这类活动。

  这个案件还带来了类似的关于电影中音乐作品的市场效率问题:只要是这个影视原音被播放了,无论是这部电影是在电影院、电视上或是其他的地方播放了,都应该支付相应的版权使用费用。因此其余部分的版税收入将继续根据合同条款来协商确定,而非集体授权。

  通过简化版权环境,新推行的决定应该要帮助合法的音乐销售者同非法的文件分享平台展开竞争。

  现有的外国服务商或许最终会被吸引留在加拿大开拓市场,并且甚至还会涌现出新型的商业服务公司。

  这些裁定可能会给那些代表了图书和音乐的作者们和出版商们权益的集体管理组织一个暂时性的打击——收入会因此大幅缩减。但是法院裁决的初衷并不是为了提高图书或音乐商品的免费使用权。

  恰恰相反,最高法院聪明地认识到了两个非常重要的要点。其一,如果没有在不同类型的环境下公平合理地使用受保护作品的灵活性,版权法是无法发挥效力的,特别是(但不限于)在被确认并不会构成市场危害的情况下。其二,设计一个简化的和一致的授权框架体系是为音乐、电影、视频游戏和其他受版权保护的内容商品营造一个具有竞争性的数字市场的最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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