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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石岘白麓纸业重整计划裁定
 
http://www.paper.com.cn  2012-08-21 搜狐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延边中院”)于2011年12月30日裁定受理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整一案,并指定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重整的管理人(公司临2012-01号公告)。

  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暨出资人组会议于2012年7月30日在延边中院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情况详见公司临2012-47号公告)。

  2012年8月1日,管理人向延边中院提交了《关于批准延边石岘纸业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申请》。延边中院于2012年8月3日作出(2011)延中民三破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批准《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重整计划中,锁定了“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即出资人权益调整涉及的出资人范围为,截至2012年2月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石岘纸业全体股东,及/或在前述日期后至依据本重整计划实际划转股份前因发生非交易过户产生的股份承继人或受让人。

  本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分为股份调减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两种方式:

  1、股份调减

  第一大股东即吉林石岘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石纸”)调减其所持股份的40%,共计18,584,760股;第二、三、四大股东即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资产”)、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调减其所持股份的30%,共计16,838,574股;除前四大股东外的其他股东,调减其所持股份的20%,共计61,601,904股。按照上述比例,全体股东共计调减股份97,025,238股,最终调减的准确股份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时实际划转的数额为准。

  2、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

  以本公司现有总股本410,600,000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3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共计转增123,180,000股。

  重整计划中调减和转增的股份,其中131,736,904股由重组方受让(重组方取得本重整计划规定的相关股份,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重组方取得的股份自石岘纸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实际复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卖出)。其余的约88,468,334股由本公司负责处置变现,本公司可参照股票定向增发等有关机制,确定股份价格和股份受让人,股份受让人原则上不少于4家(其由此获得的股份自本公司股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实际复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卖出)。

  据了解,目前,石岘白麓纸业在管理人的监督和延边中院的协助下,正在办理划转、处置股东调减股份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相关事宜。截至2012年8月17日,公司已经完成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户工作并提交相关文件。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公司提交的相关文件审查后,上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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