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明河是乌江支流之一,流经贵阳,被誉为贵阳市民的“母亲河”。贵阳市定扒造纸厂建在南明河上游,与南明河之间隔着天然的溶洞,造纸产生的污水通过建在溶洞中的管道排向南明河。
2010年10月18日,中华环保联合会接到贵阳市乌当区群众投诉,随即派专人赴现场进行实地调查,查证定扒造纸厂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事实属实。污染产生的大量泡沫与上游流入的南明河水汇合,形成一个长长的污染带,导致南明河污浊不堪。
2010年11月19日,中华环保联合会与贵阳市公众环境教育中心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定扒造纸厂立即停止向河道排放污水,消除偷排生产废水对其下游南明河及乌江产生污染的危险。经审查,清镇市人民法院于当日决定立案受理。
受理并保全固定证据
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存在取证难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难点,清镇环保法庭率先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运用证据保全的法律规定来固定污染证据。
2010年11月19日法庭立案,当时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其诉前自行拍摄的被告排污的照片、录像资料,并向环保法庭申请对被告排污行为进行证据保全,环保法庭受理了原告证据保全申请。
由于被告采取的是白天将污水储存,夜间至凌晨偷排的方式,环保法庭有关人员凌晨5时就到达被告排污现场附近,等到自然光源足以录像取证之后,于6时许开始拍照、取样工作,确定了被告偷排证据。
率先采用先予执行措施
此案是水污染侵权纠纷,由于被告一直在生产,其生产废水不可避免地持续排放,会一直对南明河造成污染。因此,两原告向环保法庭申请先予执行,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排污。
环境污染案件是否可以先予执行呢?环保法庭认为,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作为民事案件的一类,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先予执行的规定;排污行为对人们生产、生活会产生影响,因此,停止排污行为,消除对环境的影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所指的“紧急情况”,可以裁定先予执行,责令排污企业停止排污,消除对环境的影响。
所以,环保法庭裁定先予执行,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排污,及时有效地减轻了其对环境的危害。
资助为原告减负
原告向“两湖一库”保护基金会提出了申请,环保法庭经审核后同意,“两湖一库”保护基金会根据法庭意见支付了鉴定费用。这是全国首例公益诉讼案件中鉴定费用得到基金会帮助的案例。
专家证言成执行依据
本案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向南明河排污,消除对南明河的危害。而存在的现实问题是,只要被告生产,就必然会产生污水,而被告根本没有净化、处理污水设施,如何实现停止排污?为此,环保法庭充分利用已经成立的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的作用,召开了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就被告停止排污的行为进行了研讨。
专家认为,被告厂内只有污水储存、沉淀池,很难实现零排放。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虽然是停止排污,但这一诉讼请求只有通过关停才能彻底实现。这一专家证言被转化为法庭证据采用,成为法庭执行的重要依据。
专家陪审员参加审理
此案合议庭组成人员中,有两位人民陪审员,一位是环保高级工程师、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局长,一位是贵州省“两湖办”工作人员、博士。两位专家担任陪审员,不仅使环保审判更加专业,也使得环保审判更加公开和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