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延边中院”)于2011年12月30日裁定受理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整一案,并指定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重整的管理人(公司临2012-01号公告)。
2012年8月3日,经公司管理人申请,延边中院作出(2011)延中民三破字第1-2号民事裁定,批准了《延边石岘纸业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 (公司临2012-50号公告)。
2012年12月13日,公司管理人向延边中院提交了《关于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以下简称“《监督报告》”),报告了管理人监督债务人公司执行重整计划的有关情况,并认为《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申请延边中院下达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裁定。2012年12月13日,公司收到延边中院(2011)延中民三破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延边中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监督报告》,公司已经完成《重整计划》规定的股份划转和处置、资产处置、债权清偿及偿债资金预留等各项工作,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二、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公司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三、债权人尚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认定和清偿标准向公司主张权利。公司按照其账面记载的债权额和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标准预留清偿资金。
四、债权人已申报但尚未确定的债权,在得到依法确认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标准予以清偿。公司按照其债权申报额和同类债权的清偿标准预留清偿资金。
五、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